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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类犯罪
7.防疫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涉嫌何罪?
【兰台观点】
《刑法》第40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据此,若行为人属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且在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应考虑按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同时,如果国家已经对突发传染病采取了预防控制措施,而行为人作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做好防治措施或有瞒报、谎报疫情或有拒不执行指挥机构的命令的情形,导致疫情加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涉嫌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