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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精神科护理工作
一、精神科护理工作的范围
精神科护理工作的内容一般包括基础护理、危机状态的防范与护理、特殊治疗的护理等,本书均有章节专门介绍,此处仅介绍精神科护理的工作范围,包括预防保健、治疗、康复及健康教育等多层次服务。
(一)预防保健
预防保健工作主要在社区进行,同时也可以在学校、工厂等场所。 护士针对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人口特点、教育水平、职业背景等方面的特点,运用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知识开展精神卫生和精神障碍的指导与咨询工作,满足人们对心理健康的需要,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水平,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二)治疗性护理
治疗性的护理主要在医院实施,针对住院精神病人所提供的护理。 主要是按照精神障碍的治疗和护理方案,为病人提供安全舒适的治疗环境,与病人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对病人进行各种治疗性护理措施,以提高疗效,减轻疾病给病人及家属造成的伤害及痛苦,并为病人回归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康复训练
康复训练是精神障碍者不可缺少的环节,在医院、社区、家庭都需要积极开展。 护士与康复训练师、病人亲属配合,进行日常生活能力、社交能力、工作与学习能力等方面的训练,使病人充分利用社会支持,尽快融入社会生活,预防疾病复发,提高生活质量。
(四)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针对服务对象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实施不同的教育内容。 在社区里的一般民众,健康教育可以以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和心理疾病预防为主要教育内容。 如果是精神疾病康复期病人,可以开展有关精神疾病的社区康复、用药安全指导、预防复发、减少再入院及社会功能恢复等方面的健康教育。 在医院可以针对病人及家属实施有关精神疾病的治疗、护理、预防、康复等方面的指导。
随着精神科护理工作范围扩展及护理工作连续性服务的逐渐完善,护士的专业服务场所也不断发生着变化。 精神科护士的工作场所由过去传统的精神病医院、社区精神康复中心、综合医院精神科等,发展为包括住院护理、部分住院或日间护理、康复中心护理、家庭护理等一个连续的、全方位的网络结构。 除此之外,以社区为中心的护理场所已经扩展到家庭、收养院、临终关怀中心、学校、监狱、企业、各种服务管理机构。
二、精神科护理工作的特点
由于精神障碍病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护理工作的独特性和专业性。
(一)有效的沟通是开展护理工作的前提
多数精神障碍病人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会不同程度的影响护患沟通,如病人表现不合作、被动、敌意、纠缠、攻击行为等,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各项护理工作的开展,心理护理更需要有效的沟通来开展,护士需运用专业理论和技术与病人建立积极地、治疗性的人际关系,保障护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安全护理至关重要
精神病病人的安全护理以及医护人员的安全一直被视为精神科临床工作的至关重要的环节,有关内容详见第三章。
(三)治疗方案的落实是取得满意疗效的保障
当前精神疾病的主要治疗方法还是依靠精神药物治疗,但有相当部分病人否认有病,拒绝治疗,这需要护士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丰富的护理经验和护理技能,以保证病人治疗方案的落实。
(四)基础护理与组织管理工作既繁重又责任重大
相比其他疾病的护理,精神病人的基础护理和组织管理的工作任务显得格外突出。 由于疾病和用药原因,病人常难以自行按时按量进食,如暴饮暴食、拒食、噎食等,这都需要护士密切观察和加强照护做好饮食护理。 睡眠障碍几乎涉及各类精神疾病,睡眠的质量与病情变化、用药效果、安全保障密切相关,因此睡眠护理对巩固疗效、稳定病人情绪和安全管理有重要作用。 精神病人在病态支配下,常表现为生活懒散、不修边幅、冲动伤人、毁物、自伤自杀和走失等行为。 因此,护士需督促和协助病人做好晨晚间护理,保证病人定时洗澡、更衣、理发,维护治疗环境的秩序,保障病人及医护人员的安全。
三、精神卫生立法及相关问题
(一)精神卫生工作突出的问题
问题与思考
某小区的健身小广场上发生了一起惨案,4 岁男孩小宇被小区内的青年李某砍成重伤,送医途中停止了呼吸。 事发后,经鉴定行凶者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思考:该病人行凶负有刑事责任吗? 监护人负有责任吗? 如何从社区和全社会角度来减少或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1.该收治的不收治
主要问题在于家庭监护责任过重,社会救助严重不足、财政投入严重不足,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精神障碍病人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 统计数字表明,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疾病病人没能得到有效治疗,精神障碍病人肇事肇祸时有发生,严重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
问题与思考
某男在家中休息,却被精神病院多名工作人员强行捆绑,欲送往医院,这名“被精神病”者为此将这家精神病院和自己的妻子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身自由”为由,判决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 元。
思考:如何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的侵权行为?
2.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
即所谓的“被精神病”,凸显法律制度的问题。 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
(二)精神卫生法对当前几个热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历经27 年艰辛立法之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3 年5 月1 日起施行,该法是为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病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对当前几个热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1.明确送治权
送治权也就是谁有权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是核心问题。 精神卫生法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病人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病人,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病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2.明确诊治权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心理咨询师禁止诊断治疗精神障碍,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应当建议其到合法的医疗机构就诊。
3.住院实行自愿原则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病人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同时法律还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病人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4.保障精神障碍病人的权益
精神卫生法规定:病人享受下列权益: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病人的姓名、肖像、病历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病人,不得非法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为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 年10 月26 日发布,自2013 年5 月1 日起施行。
2013 年5 月27 日,世界卫生组织通过了《2013—2020 年精神卫生综合行动计划》,旨在促进精神健康,预防精神疾患,促进人权等。 计划介绍了全球精神卫生情况,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并针对目标对成员国提出了行动建议。
2015 年6 月4 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5〕44 号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 年)》。 该《规划》分规划背景、总体要求、策略与措施、保障措施、督导与评估5部分。
(吕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