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二
近年以来,物权法园地出现了一位深耕不断、成果丰硕、令人刮目相看的法界新秀。他不但具有宏观的视野,以美国法的财产法眼光,考察台湾地区“物权法”的丘陵世界,并且分心关注台湾地区“物权法”实务的运作,因此,物权案件个案的良窳也逃不出他金星法眼的追究。他使用白话文将财产(物权)法娓娓道来,在英美法与大陆法中往返进出,于实务与理论间穿梭来回,悠游裕如,编织出与众不同、崭然全新、目不暇给的繁华锦绣。每次参加以他为主讲人的法学研讨会,只见他侃侃而谈,从容自信,谦虚中流露出自己的坚持,在我心目中,大将之风已蔚然成形。他就是本书的作者永健君,人如其名,永远健硕,自强而不息。
法是文化现象的一部分,所以,很难脱离一般的文化来论法。物权主要是以不动产为对象,更是和一国或地区民族的生活方式、起居习惯、文化传统等密切攸关,因此,有人说物权法是故乡的法,此中韵味遗迹在所有权及用益物权领域,至今仍然闻得到,嗅得出。英美法根植于他们土地、生活所孕育的财产观念,源远流长,和大陆法物权所产生的背景有异,与华人地域情况,当然又是一番不同景象。而永健君努力跨越鸿沟,在这无趣特硬的一块,挖掘播种,接枝插花,却已生意盎然。这就足以证明他法学功力的深厚,未来研究成果必是灿然可观。于是,在台湾地区泥土上开辟新气象,不但有“大教堂一景”的光影艺术,也会有“大寺庙一景”的剪黏雕饰,我个人对他这份寄望尤为深切。
永健君对法律经济分析素有专精,物权法定主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议题正是法律经济分析最佳研究素材,他洞烛先机,慧眼独到,选定上述议题作为论述的对象,自然得心应手,成果斐然。当然,将研究心血结晶融入法律体系,成为市民日常生活的柴米油盐酱醋茶,绝非康庄大道,而是必须将专业智慧植基于斯土,坚忍恒毅,奋力向前行,有时孤寂,有时拥挤喧嚣,却需竖耳倾听,分离过滤的崎岖路径。首先以物权法定主义为例,永健君不但注意到台湾地区特有的违章建筑物财产关系地位,同时认为,物权类型法定之外,加入习惯法作为创设物权类型的方式(物权法定加习惯主义),不像比较激进的物权自由主义那般,必然会创造超过最适量的物权类型。是故,台湾地区“民法”(以下简称“民法”)第757条之修法,应予正面肯定。物权法定加习惯主义可能是当下最堪称理想的制度安排。接着指出:以习惯创设新物权类型,除须符合习惯之要件,及“民法”第757条修法理由揭示之三项要件外,亦须考虑所增加之社会利益。此与有学者呼吁习惯法形成的物权,必须社会上确有其实益及需要,遥相呼应。在接受英美法彻底洗礼以后,他依旧能脚踏台湾地区土地,以敏锐的洞察力,提出非常务实的观点,自然值得为他按“赞”。其次,另以“民法”的相邻关系性质为例,各说并陈,当采取法定不动产役权的见解时,对于是否和“民法”在以法定物权处理的情形,必然见诸明文(“民法”445、612、824之一Ⅳ、838之一、876等参照)的体例未尽符合?实务有权解释认为相邻关系与不动产役权不同,是否可采何以未置一词?如果能够略作阐释,必更能聚百川为洪流,终成一家之言。
物权法虽然被称为故乡的法,但是其中担保物权法中的动产(包括债权、无体财产权及其他具有让与性的动产性财产权)担保法,在近年国际间法统一的努力行动中,确有显著的效果。欧洲复兴开发银行(The 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于1994年公布之《欧洲银行担保交易模范法典》(Model Law on Secured Transactions);加拿大魁北克省于同年修订施行的《民法》(Civil Code of Quebec),其第六编优先权及担保物权之设计;2002年8月,美洲国家组织(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为拉丁美洲国家通过之《美洲担保交易模范法典》(Model Inter-American Law on Secured Transactions);日本于2005年修订的“有关动产及债权让与之对抗要件关于民法特例之法律”,将动产或债权之让与增加登记的公示方法;联合国2007年、2010年先后完成的《担保交易法之立法指南》(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Transactions)及《知识产权补编》(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 Transactions Supplement on Securit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以及韩国2012年施行的关于动产与债权等担保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完成的《担保交易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Secured Transactions, UNITED NATIONS Vienna 2016),都可看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范例的身影,该法以动产单一担保物权制度在国际间独领风骚,举世著称。我国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是仿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立法前的法制,于1963年所制订,如今不但不动如山,而且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的研究依然是一片荒漠。永健君既对于美国财产法及台湾地区“物权法”素养深厚,法学经济分析又有专精,若能更致力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的形成、担保架构及实务运作等作彻底细致的阐述,进而,为动产担保物权法制总结描绘一幅理想蓝图,不但能为台湾地区的“物权法”增添一道美丽的彩虹,而且对有关经济的推进,必然是注入动力无限的大补丸。
从看到永健君在《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27期第105页发表《论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之若干问题》起,他的大作只要我能搜集到,必定阅读并且在拙著再版时加以引述,或在上课时,提供同学参考,因此,本人纵使不是他的粉丝,也是他研究成果的受益人之一。现在他又有一本新著行将出版,要我写些序言,而且特别吩咐内容不拘,实在是一件难得的荣幸和乐事。拜读他的大作,先睹为快之后,兴奋与寄望之情,两者同时油然而生,所以,不免多言赘语,但是殷殷期待于贤者的企图,确是非常明显。由衷地相信,以他的才华和努力,行将成为物权法园地的芝兰玉树,必可预卜。
台湾东吴大学端木恺校长讲座教授
谢在全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