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经济分析方法解释大陆法系民法
如果说因为经济分析兴起于美国就当然不能用来解释中国的民法、物权法,那一般法律学子大概也不用读哈特和德沃金的理论了。欧洲法律经济学会成立已逾三十载,比美国法律经济学会还年长;亚洲法律经济学会也已经堂堂迈入第二个十年。以德文、法文撰写,分析德国、法国民法的法律经济学专书也有数本(参见本书第二章)。经济分析作为普世可用的分析工具,应该不成问题。当然,以上所言都只是表象的响应。
真正深层的、重要的问题是:以解释普通法起家、茁壮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要如何运用在社经条件、文化底蕴、立法方式都不同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本书附录的文章,用经济分析研究中国物权法,是具体响应。在此,可以略作抽象引申。法律经济分析奠基在人性的普世假设[17](而非对“美国人”的民族性的特殊假设),以及对成本的关注上(传统法学则通常只重视法益、利益这种效益面,或只讲究权利)。经济分析与大陆法给人格格不入之感,往往是因为忽略了经济分析是条件式的论述,而其局限条件,不总是为人注意。美国学者撰写的经济分析理论,预设读者是美国法律人,普通法、联邦制、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等等,有时藏在背景中,是未明白申论的隐形条件。而进口美国经济分析理论者,若未考虑预设背景,硬套到民法研究,自然给人水土不服之感。这不表示经济分析对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没用,只表示研究者不能只敲锣打鼓迎来老美的研究结论,却把明的、暗的局限条件留在原处“暗自啜泣”。两岸的法律经济分析学者,若要说服尚未“信仰”的法学同道,必然要承担辛苦的转化工作,把既有经济分析理论的潜藏条件挖出来,重新打磨、抛光、加料,再送进本土法域的炉火中锻炼,才能拿出艳惊全场的论据。我们不能只当进口商、总代理,而要兼营高科技的学术加值。
学术创作毕竟还是有不同于工、商业贸易、生产之处,两岸学者不是永远都要困在法律经济分析理论的下游供应链。两岸与美国不同的历史经验、法律架构、制度环境,正好可以让两岸的法律经济分析学者,在自己的土壤,测试美国法律经济分析理论的极限。假以时日,两岸的法律经济学者,有机会藉由华人法制经验,修正、扩展、拓深法律经济分析理论,进而成为法律经济分析理论的顶尖生产者、出口商。
再者,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与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法,看似有天壤之别,其实两者差异只在“风格”(style),而不在“架构”(structure)。[18]换言之,两种传统中使用的名词不同,但其实面对的是一样的问题、类似的产权结构。举例而言,美国法中没有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直接对应的名词,中文法学概念难以精确转译美国物权法中的trespass或nuisance。然而,这表示美国的物权人东西被抢了,不能请求法院判决抢匪返还其物?或表示台湾地区的物权人碰到邻居排放黑烟时无计可施?当然不是。任何成熟的物权法都必须面对邻居间的纠纷和乱入的强盗,但不同物权法使用不同的名词和概念体系处理这些普世问题。
由本书之章名、架构及以下的专书内容鸟瞰可知,本书处理的是财产权、物权、所有权的基本问题,笔者的论点并未局限在特定法域。但为了不让论述“开花”,或流于空谈,笔者的分析以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的条文为主。此外,大陆《物权法》若有规范,本书也会在正文或脚注中探讨之。中文读者应该都可以从本书论述中获得启发。两岸民法都受到德国等欧陆国家民法典之影响,日本民法研究起步较早,对两岸尤其台湾地区“民法”影响尤深。故本书也会引述德国、法国、瑞士、荷兰、日本等国家民法典之物权规范,以为引证。相信读者阅毕本书,应该会被说服:经济分析当然可以用来分析大陆法系民法!
经济分析可以用来解释大陆法系的法律,不表示经济分析要全面取代大陆法系珍视的法学方法。本书并不反对“法教义学”。事实上,笔者也很难想象没有法教义学的法学能发挥多少现实影响力。[19]法教义学所建构的文义与体系解释方法、发现并填补法律漏洞之论证模式等,是法律人的基本功。但光蹲马步,恐怕成不了武学大师。如前所述,目的解释必然要结合“外于法教义学”的理论,它可以是保障人性尊严或维护个人自由的道德理论,或者追求社会福利极大的经济分析理论。换言之,法教义学只是法律人不能不会的“术”,却不是法律人寻求灵感、改变社会、解决问题的“道”。经济分析当然不是“唯一”的研究工具,但应该是研究民法的重要取径。
法教义学是一种论证的模式,此种论证模式的基本架构可以价值中立,或者是默认了绝大多数人民接受的价值或前提。法教义学接受历史因素作为论证一环,是因为接受了立法者的正当性。文义解释方法中诠释的文义,通常以约定俗成的语言习惯范围作为出发点(也可能同时是终点)。体系解释则是隐含了“法安定性”的价值默认。然而,真正困难的案件中,法教义学所接受的法律解释五大类因素[20],即令完全排除经济分析,往往仍有冲突可能。此时,如何解决冲突,又有更多或隐或显的价值判断。此价值判断,若众意咸同,固无问题;但若在价值多元的社会,多种立场均有道理[21],则不能率尔排除特定立场。因此,与其说经济分析可能与法教义学冲突,不如说经济分析隐含的价值判断,与部分操作法教义学方法之论者之价值判断不合。此种价值冲突,如何融合、解决,并非本书重点(虽然是方法论上的重要问题!)。在这里要论证者,仅是法教义学的论证结构,与经济分析方法属不同层次,两者当然可以融合。[22]
本书以经济分析的思维模式分析财产权问题,并透过法教义学,具体落实在法律的解释适用中。无论是立法者、法官、律师、公司法务、法律学子,只要你需要制定或解释法律,法律经济分析都是强力分析工具,工作必备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