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成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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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

周伟同学的博士论文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要求修改后即将出版,作为他的论文指导老师我深感欣慰。

记得周伟同学以《行政行为成立研究》作为博士论文选题之初,我曾不无担忧。首先,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基石性范畴,国内外行政法学界已有了很系统、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想写出新意有所突破难度很大;其次,周伟同学攻读研究生之前是通过自学考试完成的本科学习,就他本人而言,在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方面还相对薄弱,写作这类题目的风险较大。但研究了他的开题报告后,我又觉得他未拘泥于传统思维,有自己独特的思考和发现,而且十分欣赏他在学术上敢于挑战前辈权威、在能力上敢于挑战自我的勇气,最终同意并支持、鼓励他做好这一课题的研究。周伟同学在攻读博士的学习研究和博士论文写作中是下了大功夫的,付出了比别人更多的努力和辛苦。在这一过程中,他强化了自己的基础理论知识,大量汲取了前辈行政法学者有关行政行为的学术思想精华,不断训练提高自己的研究能力和水平,最终完成了博士论文并顺利通过答辩。后来他这篇博士论文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对问题又有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内容、结构、文字等方面的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今天这个作品。我认为,这部著作虽不是尽善尽美,但整体上还算是质量上乘之作。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强的学科,法学研究植根于社会实践,应该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进而为实践需要解决问题。在本书中,可以发现周伟是以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行政行为范围的不确定性为问题导向而展开行政行为成立理论研究的。他认为:司法实践中产生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问题,根源于我国现有的行政行为成立理论还不适应现实的发展,不能正确指导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因而要对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加以检讨、修正和重新提炼。经系统研究后他提出了一些很有创见的观点,如根据行政行为各成立要素的地位及功能,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应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是行政行为成立的特殊要件;行政行为范围的大小与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的多少成反比,行政行为成立要件越少,行政行为的范围就越大,反之行政行为的范围就越小;著作否定了传统上行政行为成立的行政主体要件,把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要件作为行政行为成立的特殊要件,这使得准行政行为(没有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缺少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从范围上也归于行政行为,等等。按照他所重构的行政行为成立理论,行政法学理论上的行政行为同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行政行为在范围上更能切合,从而为解决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政行为提出了有益的思路,也便于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

当然,作为一个青年学者的创新之作,著作中的某些观点仍值得推敲,有些论证还不够全面深入,最关键的是其理论观点能否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还希望他继续深入研究,以期取得更大成就。

方世荣

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二〇一六年十月于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