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物流发展报告(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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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2012年中国物流相关政策出台情况

围绕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国九条”的贯彻落实,2012年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流通行业改革、鼓励航运业、仓储业发展以及吸引民间投资等多个方面密集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这些文件更加侧重于政策的细化和具体落实,使国家对物流业发展的重视和支持有了更为实质性的进展。

一、国家加大力度推动流通领域改革与发展

近年来国家对流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问题给予了高强度、持续性的关注,2012年8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进一步明确了流通领域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物流业作为流通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已经引发国家决策层的高度重视,除了将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等多项措施列入该文件外,还在农产品流通、药品流通等相关政策文件中进一步强调物流体系的作用。

2012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该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现代物流中心建设,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

2012年12月,商务部结合《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行业,提高居民消费药品的实惠性、便利性及安全性,发布了《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等五项药品流通行业标准(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该五项标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药品流通行业的首批标准,将对规范药品流通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安全用药和方便购药的市场体系等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药品流通企业来说,该标准的推行将有助于实现该行业的分级分类管理,大大提高药品流通企业的物流管理水平、促进药品批发零售与药品配送的一体化发展。

二、鼓励航运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密集出台

受全球经济不景气影响,2012年国际和国内航运业持续低位运行。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了各项政策措施,规范航运市场,鼓励航运业健康发展。各级地方政府也响应国家政策,出台本地区的航运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促进内河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国家层面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大力推动航运业健康发展

2012年10月,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内水路运输的要求,推动水运行业健康安全发展,国务院公布了新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减少了多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了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审批项目,简化了审批程序,明确了水路运输交通主管部门的公共管理职能,强化了水路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法律义务。新《条例》表现出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有利于规范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强化市场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优质服务意识。

2012年8月,交通运输部为提振航运业接连发布关于国际航运、国内航运和船舶融资租赁三项政策。在国际航运方面,《关于促进中国国际海运业平稳有序发展的通知》(交水发〔2012〕262号)首先强调了国际海运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在产业结构调整、行政服务环境、守法诚信经营、市场竞争秩序、抵御危机和防控风险、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水上交通安全、督促检查和信息报送等八个方面提出工作任务,以应对当前国际海运业的困难局面,引导航运业平稳有序发展。在国内航运方面,《关于完善管理促进国内航运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交水发〔2012〕352号)针对国内航运运价持续低迷,成本不断上升,经营压力增大等问题,提出了5个方面的工作意见,主要包括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加强市场宏观调控和促进运力结构调整、规范市场准入和强化行业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和开展行政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等。在船舶融资租赁方面,“有关融资租赁船舶试点政策”主要是对融资租赁的船舶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在航运管理部门备案后,该融资租赁船舶可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这一政策有助于缓解航运企业资金压力,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航运形势。交通运输部在上海先行试点此项政策,也将有助于上海航运业的集聚和壮大。

随着中国沿海水域船舶交通密度和流量不断增加,通航环境日益复杂,船舶交通安全面临严重威胁。为提高船舶航行安全,保障海域环境及沿海人民生活环境安全,2011年11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交海发〔2011〕388号)、《全国沿海船舶航路总体规划》(交海发〔2011〕666号),填补了国内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空白,是国际上首个对沿海水域的航路和船舶定线制做出国家级总体规划,保障了沿海水域的船舶交通安全。

为推进长江水路运输及水利发展,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2012年5月,长江水利委员会与长江航务管理局共同签署了《加快长江水利和航运发展合作协议》,在规划协调、重大工程建设、采砂管理、调度协调配合、水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管理、立法和科研等方面加强合作,该协议对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长江水利、运输发展政策,推动长江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地方层面鼓励航运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密集出台

2012年2月,浙江省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政策,充分利用浙江省内河水运资源,制定并发布了推动内河水运复兴的《浙江省内河水运“十二五”发展规划》,该规划明确了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提出了发展目标及保障措施。该规划的发布有助于指导构建浙江省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有利于促进浙江省乃至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12年4月,广东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切实加快广东内河水运发展,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通过了《关于加强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到2015年全省高等级航道里程达到1300公里,高等级航道里程占全省等级航道里程的30%;内河运力规模达到800万载重吨,单船平均载重达到1000吨,货运量在综合运输中所占比重达到15%的发展目标。该意见还提出加强内河水运能力建设、加快内河水运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内河水运、优化内河水运发展环境等多项任务。该意见对广东省发挥内河水运条件优势,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5月,为了加速推进实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这一国家战略目标,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该规划分析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成就、问题以及未来的形势和要求。明确了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总体目标,即到2015年年底,基本实现货物、船舶、企业、资金、人才、信息、技术等航运要素与资源全面集聚,初步具备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形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为2020年具备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打下框架基础。同时还在国际航运业务发展、航运服务体系、航运金融、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集疏运体系、邮轮产业、航运人才和文化建设7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目标以及相应的工作任务。该规划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首个专项五年规划,在宏观上指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整体的建设布局与发展重点,为制定更为详尽的政策措施提供方向。

2012年5月,武汉市审议通过了《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发展战略纲要》,旨在落实国家“加快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建成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的目标。该纲要的总体战略构想是以武汉新港为龙头,全力打造“一中心、三枢纽、六基地”,提出了推进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的15项任务。

2012年5月,福建省为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出台了《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加大航运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鼓励引进航运人才、支持省货省运、着力拓展港口腹地、实施优惠用地用海政策等7项内容及具体政策措施。该意见对各项奖励、补贴的金额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资金的来源,将有力促进福建省航运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2年7月,苏州市将内河航运作为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为进一步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推进内河航道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确定“十二五”期间,苏州市将加快建设畅通的高等级航道网,开展多个航道的重点整治工程,规划建设三级航道326.6公里,项目总投资178.6亿元,分阶段完成。明确政府统筹安排每年用于内河航道建设专项资金不少于2亿元,安排航道管理和养护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该意见加大了对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推进内河航道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对该市高等级干线航道网的形成,具有重大的保障作用。

2012年8月,云南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快云南省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建设步伐,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到“十二五”末内河水运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加快全省内河水运发展的7项基本内容和5项保障措施。该意见的发布对于加快云南省内河建设与水运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仓储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大

仓储业是商品流通体系的主要基础,是物流业的重要基础和主要节点,加快推进传统仓储向现代物流转型升级,对于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12月,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了《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2〕435号),该文件对于推动仓储功能向现代物流服务升级,仓储企业向“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型具有多层次的深远意义。

第一,该文件明确了仓储是隶属于物流管理活动和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提升了仓储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为仓储业与物流业和商贸流通业的相关产业政策更好对接提供了依据。第二,从服务、技术和管理三方面提出了仓储业转型升级的目标,引导传统仓储企业成为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提供商,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加工配送率、仓储服务达标率以及立体仓库面积占比三项指标均达到40%,并使企业的现代化程度显著提高,仓储费用占比显著下降。第三,提出了6项“主要任务”,共包括14项具体工作,并且按照“支持”、“鼓励”、“推广”和“指导”四种类型分类推进,明确了政府配置资源和引导资源配置的方向。

此外,2012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提出的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措施,更加明确地减轻了仓储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切实降低流通成本,对仓储业转型升级具有促进作用。

四、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的实施措施进一步细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13号)精神,国家制定了多项政策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物流相关领域。2012年4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2〕160号),提出要继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服务和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发挥民间资本推动交通运输产业结构优化、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该意见进一步扩宽了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的范围,即不仅强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而且还进一步强调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服务领域和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意见在投资服务上还提出将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和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投资政策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中介服务体系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

2012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12〕1619号),进一步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的支持力度,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该意见指出,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加快形成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领域的管理体制、为民营物流企业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做强做大。该意见对物流业的实际意义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核心的投资方向,为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提供必要的方向指引;二是在管理体制方面对于资源整合利用、资质审批和注册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三是突出强调在税收、土地、融资、车辆便利通行等关系物流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民营物流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四是强调促进民营物流企业做强做大;五是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力度增大。该意见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已经纷纷采取措施抓好落实,相关政策效果正在显现。

2012年5月,铁道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铁政法〔2012〕97号)。与以往铁道部出台的吸引民间投资的政策相比,该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向民间资本开放的领域,提出了10条鼓励措施,在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铁路工程、客货运输等核心领域,都鼓励民间资本的参与。该实施意见还就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铁路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减少和规范铁路行政审批、加强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转变铁道部职能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尽管铁路吸引民间投资仍有很多深层次问题有待突破,但该意见的发布,对于推进铁路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提高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仍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五、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相关政策提升国际物流运作效率

在外贸形势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国家出台多项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政策,物流是对外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国家促进外贸增长的政策使国际贸易更为便利化,提高了国际物流运作效率,间接对国际航运和港口行业具有一定拉动作用。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15号),提出要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管理,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加强边境贸易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建设等,从而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管理措施。

201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发布,提出了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十六条措施。在提高通关效率方面指出,要进一步改进海关、质检等部门的监管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调整AA级企业评定标准(注:此处AA级企业是海关总署按照《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采取的分类管理措施,包括AA、A、B、C和D五个管理级别。其中AA类企业为最高级别,可在A类企业享受的优惠标准上进一步享受担保验放、适用较低查验率、加工贸易保证金空转、大客户协调员等优惠政策。2012年,海关总署将AA类企业评定标准从年出口值3000万美元下调为50万美元。);全面推开海关分类通关改革,加快无纸化通关改革;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放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适用范围。

六、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得到进一步促进和规范

2012年,国家在交通运输行业出台多项政策措施,为建立现代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了一系列政策保障。除前面所述鼓励水路运输的政策措施外,还发布了促进民航业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并细化了促进快递发展的政策。

民航业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性产业,为促进民航业健康发展,2012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提出了促进民航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发展目标,指出主要任务为加强机场规划和建设、科学规划安排国内航线网络、大力发展通用航空、努力增强国际航空竞争力、持续提升运输服务质量、着力提高航空安全水平、加快建设现代空管系统、切实打造绿色低碳航空、积极支持国产民机制造、大力推动航空经济发展。该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部全面指导民航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促进民航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该通知共包括8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具体意见,是国务院首次专门就道路运输工作制定出台的一个综合政策性文件,明确了一系列支持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在清理道路运输收费、建立运价油价联动机制、支持道路运输业转型发展、加强货运市场监测和运力调控、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化行业协会职能作用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促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

2012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该意见提出了26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任务及相关政策措施,对于货运车辆的驾驶员资质和驾驶行为做了进一步规范,对于保障货运行业人、车、物的安全性具有积极意义。

2012年9月,国务院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并调整了部分物流相关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如取消了国内水运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审批和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等,简化了审批程序,降低了物流企业的审批费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对物流及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七、商贸流通与物流业的协同发展得到有力推进

为了顺应中国商贸物流迅速发展的现实需要,推进商贸流通与物流业的对接与协同发展,2012年,国家邮政总局和商务部将商贸物流的配送环节作为主要的政策着力点,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其加快发展。2012年2月,国家邮政局与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邮发〔2012〕1号),该意见提出了7条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从优化协同发展政策环境、推动双方信息共享、标准对接等方面对两部门落实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快递与电子商务信息对接、资源共享的问题,使快递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迈出实质性步伐。

2012年6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2〕211号),该《意见》提出了力争到“十二五”末,重点城市共同配送(含统一配送)网点覆盖率达到40%以上,等量货物运输量降低30%以上,物流费用占商品流通费用的比率下降2个百分点的目标,并提出节点布局规划、商贸物流模式创新、物流新技术应用和商贸物流设施改造四方面的具体任务以及保障措施。在该意见的推动下,中国城市配送原有“点对点”的物流运作模式将转变成“多对多”模式,从而实现更高层次的集约化和规模化运作,降低物流单位运作成本,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城市配送成本高、中转难、货车停靠难等长期困扰中国城市物流发展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将有望得到明显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