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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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免责事由路径下第三人行为理论之反思

民法是一种以特定方法组织和诠释人类行为的社会制度,其中一个核心特征就是“双边性”或者(更为生动地说)“相关性”。简单来说,“双边性”或“相关性”的含义是指,民法是以“一对一”为基础来组织个体之间的关系的。[1]具体到侵权法,它也是按照个体之间的双边关系来表述的,通常表现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加害人与受害人”。那么,在这“双边关系”之外,其他人就应被视“第三人”。如果被告实施了某些侵权行为在先,而随后又有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介入,进而造成受害人损害或进一步损害的话,那么,法律就有必要去判断被告的先前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是否因为第三人的介入行为而被打破,进而被告得以主张免责。这就是传统侵权法理论中“第三人行为”所应关注的核心问题。[2]

然而,第三人行为引发的侵权问题复杂多样,并不仅仅是责任免除与否的问题,还包括不能免责时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显然,免责事由路径下的第三人行为理论具有天然局限性,即其只能解决责任免除问题,无法应对不能免责时责任分担的问题。为弥补调整机制之不足,第三人行为理论只能引入多数人侵权制度来协助规制,以便调整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分担问题。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既有多数人侵权制度存在调整范围狭窄、调整路径偏差等缺陷,根本无法有效地应对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分担问题。此外,退一步说,纵使完善既有多数人侵权制度,使其能够勉强应对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分担问题,但“免责事由+多数人侵权”的混合规制模式始终存在割裂责任免除和责任分担问题进而区分规制的缺陷,无法将两者放置于同一平台来加以解决,因而其本身并非调整第三人行为引发侵权问题的最佳模式。如此一来,我们必须要重新思考第三人行为引发的侵权问题,突破既有免责事由的研究路径,寻找一条新的规制方法,以便将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免除问题和责任分担问题放置在同一平台加以解决,完整地呈现两者之间的逻辑关联关系,并实现与已有侵权责任分担体系的有机协调,一举攻克第三人行为引发的全部侵权难题。


[1] [澳]彼得·凯恩:《侵权法解剖》,汪志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3页。

[2] 程啸:《论侵权法上的第三人行为》,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