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严重暴力的少年犯罪突然猛增,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的少年刑事政策出现了向报应、惩罚的部分回归。兜兜转转之间,少年刑事政策绕了个圈,似乎又回到了原点的附近,变革之后的少年刑事政策显得与普通刑事政策愈来愈相似。我国当代少年刑事政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之方针,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之原则,换言之,在基本理念上,比较接近矫正性少年刑事政策。但具体方案方面,因为没有独立的少年法,关于少年之定罪、量刑和执行等的规定均主要附属于成年人刑事法律,少年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同样的机构和人员办理,这使得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报应,惩罚色彩浓厚的特点影响到了少年刑事案件的操作。于是我国当代少年刑事政策呈现出主要目的与基本手段、基本理念与具体方案不和谐之样态。未来少年刑事政策应当走向何方?我国少年刑事政策该如何抉择?本书通过考察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变,分析影响少年刑事政策科学选择之各种因素和理论,欲探寻未来少年刑事政策之理想模式和我国少年刑事政策之应然抉择。
一、少年刑事政策研究现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换言之,未成年人群体中,只有少年(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之人)才有刑事责任能力。防治少年犯罪之策略体系应当称为少年刑事政策,但我国学者习惯地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国内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文章很多,大多是期刊论文的形式,而以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为题目的博士学位论文仅有一篇,即张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武汉大学,2009)。以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为题目的著作也只有一本即张利兆主编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1.我国古代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分析我国古代各个朝代律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对未成年人定罪处罚之规定,阐述我国自古以来对未成年人犯罪之宽宥思想。2.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之现状。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六字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八字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处罚之规定附属于成年人刑事法律中。3.中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之比较。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与英美等有独立法的国家的刑事政策以及相关国际条约之规定相比较,进而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存在之缺陷,如没有独立的少年处罚体系,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过多,特别是自由刑成为经常的处罚方式等。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之完善,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即非罪化、非刑罚化和非机构化。这些研究反映了我国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之思考,但不得不说这些思考尚显粗浅,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未对刑事政策上的未成年人之年龄范围进行限定。无论是法律概念还是心理学概念,未成年人均指不满18周岁之人。但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为14周岁,所以刑事政策意义上的未成年应该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之人。如果把未成年期分为婴儿期、儿童期和青春期,那么刑事政策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属于青春期之未成年人,不包括婴儿期和儿童期之未成年人。换言之,刑事政策上的未成年人仅指少年。但我国学者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通常不对未成年人之年龄范围作限定而直接进行古今、中外之比较,显然这样的比较是粗糙的,而这种忽视前提差异得出的借鉴或启示有时显得荒谬或不是很正确。其次,对外国制度直接拿来主义。虽然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法,而少年之特殊性表明少年法确实有独立立法之必要,但并不是只要是英美德日的,就是先进的,就可以直接“拿来主义”。法律、政策的执行需要以公众认同为基础,任何立法例或制度移植时,需要考察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观念和已有的制度,判断是否存在水土不服问题,如果存在,则需要进行改造,以适合我国的国情。最后,提出论点时没有充分的论证。如未成年人犯罪态势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之出发点,于是一些学者列举我国这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之发展态势,然后就直接提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之应然选择。对症下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是药,未成年人犯罪是症,但症状背后之因呢?没有弄清楚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直接对症下药,无法治本,甚至有时会用错药,因为症状表现相同,病因可能不一,那么药也会有所不同。
相比较而言,国外学者对少年刑事政策的思考探索是相当全面和深入的。二十世纪后,全世界的犯罪研究中心转移到了英美等国,他们对犯罪进行的实证研究,角度可谓齐全,有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等。他们关于少年刑事政策的思考也往往从少年犯罪之实证研究着手,换言之,他们对少年刑事政策探索真正立足于少年犯罪,不仅仅是考察少年犯罪之态势,还研究少年犯罪之特征和原因。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英美等国的少年刑事政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许多学者在对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变规律和理论基础进行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见解,有学者主张废除独立少年司法,将少年刑事政策与普通刑事政策合二为一的;也有学者基于青春期之发展理论,提出发展性政策之初步构想的。而关于少年刑事政策之具体方案,学者们也进行了深入思考。首先关于少年犯罪圈之划定,许多学者质疑身份犯概念之模糊性,存在侵犯人权之嫌疑,今日美国许多州的立法废除了身份犯的概念。其次关于少年矫正之效果,学者开展了一些实证研究,即将各种矫正方案进行长期研究,然后评估方案之目的是否实现。基于对矫正效果的失望,一些学者提出了预防性政策,即反社会人格在人生早期就开始形成,因此改善对儿童之教养和福利,是预防少年犯罪之根本。
总之,我国少年刑事政策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全面。为了丰富少年刑事政策理论研究和完善我国少年刑事政策,需要更多的有志之士参与进来,利用心理学、社会学和犯罪学等知识,借鉴国外已有的少年刑事政策之研究成果,提出更科学和有效的少年刑事政策模式。
二、少年刑事政策研究意义
少年犯罪,在当今世界各国,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研究少年刑事政策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有利于丰富少年刑事政策之理论研究
十九世纪之前,世界各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刑事政策。少年刑事政策附属于普通刑事政策,对少年犯罪之反应实行如同成年人犯罪之反应即惩罚和报应。十九世纪之后,少年犯罪激增,同时在刑事实证学派影响下,英美等国的少年刑事政策开始独立,并由报应性少年刑事政策转变为矫正性少年刑事政策。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严重暴力的少年犯罪突然猛增,相应地,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的少年刑事政策出现了向报应、惩罚的部分回归。而我国少年刑事政策之历史,在十九世纪之前与世界其他各国无异,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中叶,中国也开始学习英美等国进行少年矫正。当前我国少年刑事政策在理念上强调教育与矫正,但具体方案却因附属于成年人刑事法而显得惩罚色彩过浓,从而呈现出目的与手段之间的不和谐。“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考察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变,探寻少年刑事政策之发展规律,可以为未来少年刑事政策的选择指点迷津。此外,手段要有效,须先对犯罪现象之各事实有正确之认识,如同医生的处方要有效,首先对疾病情况所为之诊断要正确。倘欲对犯罪的各事实有正确的认识,须赖各科学对有关犯罪的研究。所以欲探寻科学有效的少年刑事政策,需要深入研究青春期理论、少犯罪原因理论、惩罚和预防少年犯罪之报应理论、矫正理论、保护理论等。无论是少年刑事政策之历史研究还是背后之理论挖掘,都有利于丰富少年刑事政策之理论研究。
(二)有利于指导我国少年刑事立法和司法之改革
纵览世界各国,少年刑事立法模式主要采用三种模式:独立法典化模式;半独立专篇专章模式和分散模式。少年刑事立法的独立法典化模式,有利于贯彻独特的少年刑事政策目的,同时将实体、程序和执行等法律规范编成一体,既方便了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亦方便民众的查阅。我国刑事立法采分散模式(刑法)和半独立专篇专章模式(刑事诉讼法),但这些模式往往不能完全考虑少年犯罪的特殊性质,不能充分实现少年司法之特殊旨意。自1899年美国少年法庭成立后,英德日等国纷纷效仿,建立独立的少年法庭,实行独立的少年司法。我国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在很多地方仍由普通的检察机关起诉,在普通刑事法庭审理,即使我国一些地方的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检察机关成立了未检科,但这些法官和检察官的人选与普通法官和检察官无异,或者说是同一套班子人员。可见,我国少年司法并不独立。基于少年与少年犯罪之特殊性,少年刑事之立法和司法应当独立于成年人,我国当前的少年刑事立法和司法均需要进行重大改革。少年刑事政策是少年刑事立法和司法之灵魂和依据,研究少年刑事政策,探索科学、有效之少年刑事政策模式,有利于指导我国少年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改革。
(三)有利于保护少年之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安全
少年犯罪,绝大多数是青春期短暂现象,只是青春期之生理、认知和情绪等不成熟,向父母展现独立,基于同伴压力等因素的产物,随着时间的过去,少年各方面获得了发展并逐渐成熟,绝大多数的少年犯罪自愈了,他们融入正常的社会并成为了守法的、有责任的公民。因此,预防少年犯罪,关键之举是降低少年犯罪之风险因素,增加保护因素,并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社会化。从实质和长远利益看,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社会化,把少年培养成有着健全人格之社会合格公民是预防少年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有效且经济的方法。因此,研究少年刑事政策,有利于保护少年之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安全。
三、少年刑事政策研究创新
本书的创新之处主要为观点的创新。
(1)少年刑事政策应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进行研究。儿童与少年分处于两个不同的人生发展阶段,两者无论是生理、心理、认知还是社会发展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法律上虽然推定儿童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不意味着儿童之越轨行为可以放任不管。儿童越轨之特征和相关因素与少年犯罪之特征和相关因素不同,而且少年在法律上已经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换言之,对于儿童越轨和少年犯罪之处理,无论是基本理念还是具体方案均不同,所以儿童越轨政策与少年刑事政策应当相互独立,而不应该混同放在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中研究。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少年刑事政策应该不仅独立于成年人刑事政策,也应该独立于儿童越轨政策。少年刑事政策应该有着自己独特的品格。
(2)选择犯罪发展理论解读少年犯罪。少年刑事政策应该立足于少年犯罪。传统的犯罪学主要研究成年人犯罪,并在此基础上推及少年犯罪。但一种新型的犯罪学理论——犯罪发展理论立足于人的整个生命历程,不仅研究成年人犯罪,而且研究儿童少年犯罪。犯罪发展理论认为犯罪或者越轨是发展的,个人经历塑造了个人的生活轨迹,一些事件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而另外一些事件则降低了犯罪的可能性。前者称为风险因素,后者称为保护性因素。与传统理论仅将犯罪作为一种结果进行测量不同的是,犯罪发展理论认为犯罪与风险因素之间具有双向的因果作用。作为一种整合的理论,犯罪发展理论借鉴了犯罪学不同学派的观点,如犯罪控制理论、犯罪紧张理论和标签理论等等。基于犯罪发展理论之整合性、动态性,它对少年犯罪解读相对于传统犯罪学,显得更全面和科学。所以本文选择了犯罪发展理论,并以此作为其中的一个理论基础来探索科学的少年刑事政策。
(3)将人格导入少年定罪机制。行为人之人格是量刑情节,无论是在成年人刑事司法中还是少年司法中,均是一个普遍的事实。但对于定罪,目前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行为人人格之影响甚微,无论是普通刑事司法还是少年司法,定罪机制仍然奉行行为中心主义。按照人格刑法学之设想,人格不仅是刑罚裁量和行刑之考虑因素,同时也应当是定罪因素,即应将行为人人格导入定罪机制中,定罪不仅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还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人格。吸收了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优点之产物——人格刑法显得更加的全面和科学。少年刑事政策不仅关注少年犯罪之事实本身,更关注少年犯罪之背后之少年,可见少年刑事政策与人格刑法学之间具有理念的相同性:即均关注行为和行为人。正是基于这种理念的相通性,人格刑法学的一些理论成果可以借鉴过来以为构建科学少年刑事政策行动方案之用,并将人格纳入少年定罪机制中。人格在定罪机制中扮演的具体角色,理想模式是激进的人格二元定罪机制,即采用“符合刑法规定构成要件之行为事实+反社会人格之行为人事实”之二元定罪机制,具言之,少年如果没有实施符合刑法规定构成要件之行为事实,或者不存在反社会之人格,那么少年就不应当以犯罪论处。此外,为了保障人权,反社会人格判断往往在符合刑法规定构成要件之行为事实后面。但激进的人格二元定罪机制不适合当前我国社会主流报应文化观念,我国宜采用缓和的人格出罪机制。具言之,人格仅起着有限的出罪作用,即当少年符合刑法规定构成要件之行为轻(即普通刑法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下)且少年人格健康或不具有反社会性时,少年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少年符合刑法规定构成要件之行为重,即使少年人格健康或不具有反社会性,少年亦构成犯罪。
(4)构建少年保护——刑事二元处分机制。考虑保护与惩罚之平衡理念、借鉴德日等立法之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少年处罚机制进行大幅度修正,重新构建一个我国特色的少年保护——刑事二元处分机制,其中少年之保护处分包括:训诫、修复令、假日辅导、禁止令、亲职令、治疗、禁戒和送交培训学校等。刑事处分为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