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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是权利 教师应该有工资
经典案例
2000年7月,丁小姐进入某幼儿园工作并签订了十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幼儿园的员工手册上规定,“因特殊工作需要,本园无寒暑假”。丁小姐虽然觉得不合理,但找一份工作也不容易,所以并未提出什么异议,没想到2003年春节,因为学生都走了,幼儿园决定放寒假,遂召开了全体员工大会并一致通过了决议:“幼儿园是自收自支单位,放假期间,幼儿园无经济收入……放假一个月期间无工资发放。”2003年2月25日,因为怀孕,丁小姐向幼儿园提出辞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她提出幼儿园应补发她一个月工资。幼儿园觉得放假期间不发工资是全体员工一致同意的,丁小姐的要求当然无理。于是双方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认为学校放假期间仍应全额发放员工基本工资,遂裁决幼儿园支付丁小姐一个月工资。幼儿园不服,又起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师享受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幼儿园认为学校放假不应发放工资,该行为虽由员工大会通过,但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故幼儿园要求不承担放假期间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5月,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放假期间不发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判令补发丁小姐工资1166.72元。
法律解析
众所周知,学校每年的寒暑假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教师有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然而,该幼儿园却在员工手册上规定“因特殊工作需要,本园无寒暑假”,后来决定放假一个月,但不发工资,该行为虽由员工大会通过,但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故法院依法判令该幼儿园补发给丁小姐工资1166.72元。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