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处罚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8条规定: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3)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0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3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2)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3)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4)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9条规定,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志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1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2)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志的。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2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2)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三、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2)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75条规定的。
3)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4)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1)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3)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1)项、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四、对假冒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