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扣留车辆处罚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2.扣留驾驶证处罚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事故现场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2.自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驶车型不符的情形除外。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三、刑法
《刑法》第133条规定: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3)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解释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规定: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