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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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除此之外,还有非典型物权,如典权、优先权、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为了掌握各种物权的性质和特征,应当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各种物权进行以下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物权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因此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包括单一所有权、共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就是他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的所有权上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是在集体所有权之上设立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履行、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在他人或者自己的所有权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不同的他物权设立目的不同,权利内容也就不同。[19]

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是: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他物权是一种不完全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而设定的独立权利,是所有权的派生物。从权利存在的期限上看,所有权是无期物权,他物权一般为有期物权。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以物权标的物的种类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以动产为标的设立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以及动产留置权。

以不动产为标的设立的物权,是不动产物权,例如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地上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典权等。

以权利为标的物设立的物权,是权利物权,例如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及权利物权的区分,在物权法上的意义是,关于这些物权的成立要件、效力、取得、丧失和变更等都有不同的规则。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以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无须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主物权的主体享有该物权,不以享有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典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从物权的享有,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依所属的其他权利的存在而存在。例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依附于债权而存在,都属于从物权。

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存在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物权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以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是指非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例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意定物权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通过法律行为而设立的物权,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权、抵押权等。

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区分的意义在于,物权成立的方式不同,应当分别遵守各自的规则。

五、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

以物权的取得是否须登记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是指其设定、变更与消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须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的物权,主要是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地上权、抵押权等。登记物权中,还包括必须登记的物权和自愿登记的物权;前者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如不动产所有权;后者之设立和变动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办理登记,如地役权等。

非登记物权是指其取得、变更、消灭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在通常情况下,动产物权属于非登记物权,仅以对物的占有作为向社会公示的方法,非经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区分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的意义在于,物权的变动方式不同,在物权变动时应遵守不同规则。

六、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是指仅能在一定期限内存续的物权。意定物权通常都是有期限物权,例如以约定方式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权、抵押权等。

无期限物权是指未定存续期限,可以永久存续的物权,例如所有权。

区分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的意义在于:存续期间届满,有期限物权归于消灭。例如,以约定方式设定的他物权,一般都是有期限物权,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期限届满,物权消灭。无期限物权不存在存续期间,除非权利人将其抛弃、标的物灭失或者有其他原因,否则将永远存在。

七、典型物权与非典型物权

按照物权是否具有典型性,可以将物权分为典型物权和非典型物权。

典型物权是指依照物权法定原则,由民法基本法即民法典或者《物权法》等规定的物权类型。在大陆法系,物权类型基本上都是由民法典的物权编予以规定,这些物权就是典型物权。在我国,所有权包括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是典型物权。

非典型物权是指并非由民法基本法,而是由其他法律以及习惯法所承认的物权。非典型物权包括准物权和习惯法物权。准物权如采矿权、探矿权、用水权、渔业权等,都是其他法律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习惯法物权如典权、优先权、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以及后让与担保等,都是习惯法所承认的、具有物权性质的物权。

区分典型物权与非典型物权的意义在于,对典型物权适用法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而对非典型物权适用法律,应当适用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适用习惯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