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中的历史:清代政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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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冲、繁、疲、难”新制的提出

顺治十四年(1657),清政府停止了州、县分三等的办法后,并没有即刻实施新的分级制度,“冲繁疲难”的实行其实要等到雍正九年(1731)以后。不过,在这个新制度建立以前,清代各府、州、县员缺也不是完全没有等级区分。早在顺治十二年(1655)谕令州、县分三等的同时,顺治皇帝以直隶的真定、保定、河间,江南的江宁、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浙江的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山东的济南、青州、兖州,山西的太原、平阳,河南的开封、彰德,陕西的西安、延安,江西的南昌、吉安,湖广的武昌、荆州、襄阳,福建的福州、泉州共三十府,“或政事殷繁,或地方扼要”,为全国一百多个府缺中的“最要者”,要求京外大臣,“各举才行兼优者,以备三十处知府之用”。[12]康熙十五年(1676),江宁巡抚慕天颜(1624—1696)曾以“嘉定政繁多逋赋,陇其操守称绝一尘,才干乃非肆应”为由,奏请行州县更调法,将当时江南省嘉定县知县陆陇其(1630—1692)改调“简县”。[13]由这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当时的知府员缺已经有所谓最要与次要之分,而州、县缺中也有繁缺与简缺之别。知府缺中最要与否的认定,是以政务多寡以及地理位置扼要与否为准。至于在州、县缺中,什么是“繁缺”,什么是“简缺”,什么又是“州县更调法”,目前还没有找到任何相关的文字记录。不过,这很可能是沿袭了明代的调繁、调简之例。根据《明史》记载,明洪武十四年(1381)定考核之法,“以事之繁、简,与历官之殿最,相参互核,为等第之升降”。经过考核之后,凡是郡县之繁、简不相当的,则互换官职。[14]这也就是顾炎武(1613—1682)所谓“才优者调繁,不及者调简”[15]。那又如何划分繁、简呢?依据《明史》,一般是以田粮为准。“在外,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以七万石以上,县以三万石以上,或亲临王府都、布政、按察三司,并有军马守御,路当驿道,边方冲要供给处,俱为事繁。府粮不及十五万石,州不及七万石,县不及三万石,及僻静处,俱为事简。在京诸司,俱从繁例。”[16]清代府、州、县缺的繁、简划分是否承袭了明代的标准,或是另创新法,不得而知。然而,可以确定的是,雍正朝“冲、繁、疲、难”办法的制定是由当时通行的调繁、调简之法演变而来的。

不过,诚如近藤所指出,促成这项演变的原动力并非来自雍正皇帝(1678—1735)或吏部大员,而是当时的广西布政使金鉷。[17]金鉷首先提出这项革新用人之法,得到雍正皇帝的赏识,继而发交吏部研议,经过一番修订,始告确定。金鉷字震方,汉军镶白旗人,世居山东登州。最初以监生授江西广昌县知县,历任山西太原知府、广西按察使,雍正六年正月初八日(1728-02-17)转任同府布政使之职。[18]同年三月十九日金鉷上奏,提出了这项设新制的建议:

伏念州县地方,本有大小之异,而居官才具,实有长短之分。臣由知县历任在外,所见州县官员最多,其间人地相宜者,虽不乏人,而员缺不称者,甚为不少。以长才而处之小邑,固为未尽其能;以要地而畀之短才,必致有亏厥职。总缘州县官员大半系初登仕籍,其平日未尝经练,故人与地相当之处,未能悬定。一旦凭签掣缺,纵有才能出众者,无由区别。或以庸员而得要地,竟将皇上之人民财赋令其试尝,及至地方废坠不修,始行罢斥,则其贻误已多。臣愚以为未能悬定之中,而预为地方安全之计,无如斟酌人地,一用调繁之法。在国家调繁、调简,原有成例,然各省督抚不过间有题请,而未尝广为推行,遍察通省之中,条分缕析,尽求人缺之相宜也。伏查州县要缺之必需贤员者,共有四等:一地当孔道者为冲,一政务纷纭者为繁,一赋多逋欠者为疲,一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为难。就此四等之中,有专者,有兼者,有四等俱全者。臣愚请除云南、广西题定烟瘴调补者仍照旧例外,凡直隶各省俱请敕令各督抚先将各属州县一一查核,的确委系冲、繁、疲、难四等之地,或专或兼或四者俱全,分别注明造册显达。其简僻易治,一概着为常缺,则凡天下之州县,固已较若列眉矣。再请饬令吏部,凡初任铨选州县,悉于常缺签掣。所有四等要缺,令该督抚于现任州县内酌量人员,与四等中何地相宜,题明调补试用。俟试看一二年内,如克胜任,再行题准实授。如试看后,人地仍有不相宜处,不妨许该督抚频请改调,则督抚不至有瞻顾畏葸、苟且包容之弊矣。倘督抚中敢有偏徇营私者,一经发觉,从重加倍治罪。至于实授人员,果其操守才猷始终不懈,方准循例卓异荐举,以备擢用。如此则才长者,任要缺,才短者,任常缺,地方必不致废坠不修。任要缺者,固有上进之基,任常缺者,亦思调补有渐。令牧自无不鼓舞尽力,上而广植人才,既足以备皇上简拔,即下而于吏治民生似亦稍有裨益也。[19]

金鉷这份奏书的主要论点是州县地方有大小之分,而地方官员也有贤庸之别。在吏部月分铨选,凭签掣缺的既定政策下,往往会有“以庸员而得要地”的结果。因此,为了裨益吏治民生,应尽求“人缺之相宜也”;而要求人缺相宜,各尽其才,则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以“冲”“繁”“疲”“难”四项定州、县员缺的紧要与否;二是沿用通行的调繁、调简之例,授权督抚对员缺紧要之“要缺”,可于所属州县各员内拣选才干之士调补,其余简僻之地的“常缺”才归吏部铨选初登仕籍之士担任。金鉷的办法的确令人耳目一新。第一,他以一地的交通、政务、赋税、治安情形核定该地缺分的高下,摆脱了历代以户口或田粮定州县品秩的旧有模式。第二,他建议将重要州县员缺划归督抚调补,这使得督抚对地方人事有较大的建议权。然而,这两个办法似乎不是金鉷凭空想出来的,而是脱胎于当时已有的想法与做法上。例如,顾炎武在他的《肇域志》中,就曾将“地冲事烦民疲多盗”“地僻事烦粮多有水灾”“冲烦粮多差重刁讼”“僻烦民饶”等词标注于一县之下,用以扼要说明一地的地理地位及政经情势,只是顾氏未曾把它们制度化。[20]康熙三十九年(1700),掌山东道事的福建道监察御史刘珩提出以“粮之最多,地之最冲者,立为上县”的建议。[21]显然,在金鉷提出新制以前,类似用来说明地方发展状况的用语已在社会上流行。金鉷应该是将当时的流行用语加以整理,定出“冲、繁、疲、难”的一套制度。至于督抚的调补权,情形就更明显。清初地方督抚对所属员缺就有调补权,但往往限于动乱之地或边远地方。例如,康熙十四年(1675)云南道监察御史陆胤藩奏称:“因滇闽告变,地方需人甚殷,故督抚俱得酌量人地相宜,题请补授。”[22]这“滇闽告变”当指的是康熙十二、十三年(1673、1674)间的吴三桂、耿精忠之乱,题请补授的对象则为州县正佐等官职。这也许就是清代地方督抚有调补权的滥觞。康熙二十八年(1689)、三十七年(1698)又分别议准湖北、广东、贵州、四川等省中界连苗地或云南、广西烟瘴之地的守令员缺,该省督抚也可于其所属中拣员调补。[23]不过,这些只是一时权宜之计,题补的办法也一再更改。康熙六十一年(1722),康熙皇帝(1654—1722)就曾以边省题补太多,下令停止题补,雍正初年才又恢复。[24]因此,各省督抚调补权的制度化也是要等到金鉷“冲、繁、疲、难”新法的提出才告确定。

金鉷将行之多年的督抚调补加以制度化,这对一直苦于人才难求的雍正皇帝来说不啻是一大佳音。雍正皇帝施政最重得人。他曾说:“为政之道,务在得人。”[25]他还说过:“国家政务必得其人而后理。”[26]对雍正皇帝而言,得人的重要性甚至远在理财之上。他说:“朕思用人之关系,更在理财之上,果任用得人,又何患财之不理,事之不办乎。”[27]然而,雍正皇帝认为,用人办事也有轻重缓急之分,州县等亲民之官的重要性更在其他职官之上。他在即位后不久,也就是雍正二年八月十九日(1724-10-05)即颁发谕旨,指出:“国家分理庶绩,务在得人,道府州县等官尤属要职,其有才干素着,廉洁自持者,不得以时上闻,何以示劝?”他因而要求各省地方官,包括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将军、提督等,于各省道员、知府、同知、通判、知州、知县等官内各保奏一人至三人。[28]雍正五年十二月初六日(1728-01-16)再度下旨,要求“京官自翰林、科道、郎中以上,外官自知府、道员、学政以上,武官自副将以上,旗员自参领以上,皆令每人各举一人”[29]。雍正六年(1728)十月间因“各处需员甚多,而赴部铨选之人,不敷拣用”[30],又放宽保举人的资格,谕令“京官大学士以下,主事以上之汉军、汉人,外官督抚以下,知县以上之满洲、汉军、汉人,每人各举一人”[31]。由于受保之人中有不少“庸劣幼稚之辈,不当举而举者”,这项各保一人的措施于雍正八年(1730)二月间奉命停止。[32]保举例的废止应该与雍正皇帝接受金鉷的提议无关,不过,这件案例的发展过程却显现出雍正皇帝虽然加意旁求,多方遴选,广求人才,但是却苦无良法的窘境。这无怪乎他看到金鉷这份强调“人地相宜”的奏折后,直赞“可嘉之至”,并批道:“向来调繁、简总为督抚利薮;如不令更调,实误地方吏治,所以只暂开权宜之道,酌量督抚,令且行看。为此事,朕时常系念,未得主见,而亦未有人言及此。今览所奏,深恰朕意,如此方得至中之理。已交部议。”[33]虽然在这一段批文中,雍正皇帝并未明言调繁、调简之法如何成为督抚射利之薮,但是在雍正十二年十月初九日(1734-11-04)的一件上谕中,他明白宣示了采用金鉷办法的理由。他说:“朕思各省要缺,交与该督抚题补者,盖以紧要地方,必得才能熟练、人地相宜之员,而就近拣选,又不至旷延时日,于公事有益。”[34]显然,雍正皇帝相信,通过督抚题补权的制度化,可以使员缺紧要的地方,获得人地相宜之员。而慎选人才,务得人地相宜之员正是雍正皇帝施政的最高指导原则,也是他即位以后,“夙夜孜孜,广为咨访”,却久久不可得的目标。因此,就雍正皇帝而言,金鉷的办法正好解决了他心中的难题;他可以好好利用这个新制度,将流弊滋生的调繁、调简法去芜存菁,借以导地方吏制于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