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续签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条件的认定
——穆某亭诉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某亭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山出租公司)
【基本案情】
2001年7月10日,穆某亭到银山出租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出租车司机,运营方式为单班工作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6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银山出租公司安排穆某亭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银山出租公司支付穆某亭月工资按照《承包营运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内容执行,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合同还规定了其他条款。同日,穆某亭与银山出租公司签订了《承包营运合同书》,合同约定:银山出租公司向穆某亭提供现代牌出租车一辆(车牌号京BM62××);运营方式为单班;运营期限为2008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穆某亭的承包定额为5175元,每月30日前足额缴纳;穆某亭的报酬为穆某亭向银山出租公司缴纳承包定额后的运营收入减去穆某亭合理运营成本支出的剩余部分及银山出租公司支付给穆某亭的岗位补贴之和;穆某亭的岗位补贴为545元;合同还规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穆某亭承包了银山出租公司出租车(车牌号京BM62××)一辆进行运营。2015年5月30日,穆某亭与银山出租公司续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延展至2016年5月31日。
2016年4月20日,银山出租公司向部分车辆下发了《2016年车辆更新合同到期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银山出租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5月30日期满;届时银山出租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及双向选择,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报废年限的通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本市更新或新增的汽油出租汽车执行6年强制报废标准的文件精神变更为双班工作制;车辆更新后如执行单班工作制,企业将面临亏损甚至倒闭,单班承包费5175元/月,扣除岗位补贴、社保、折旧、税金、GPS、计价器等直接费用和财务、管理、税金等间接费用,单车净利润171元/月,社保费用又在逐年增加,企业将没有利润产生,最终会导致无法经营,员工失业;因此,企业要保障正常运转,只能执行双班工作制;请您按照下表内容填写……如您选择服从公司安排,请到办公室提交申请;如您选择终止意向,将视作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将如期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请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您的本人意愿反馈给公司。2016年5月10日后,穆某亭没有书面答复银山出租公司。2016年5月16日,穆某亭驾驶的京BM62××到报废年限报废。穆某亭不同意续签双班工作制运营承包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穆某亭于2016年6月15日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请求:1.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472元;2.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768元。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16年9月5日做出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2683号裁决书,裁决:1.银山出租公司支付穆某亭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0元;2.驳回穆某亭的其他申请请求。裁决后,银山出租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6年9月14日诉至法院,穆某亭未就该裁决书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出租汽车公司将出租车运营方式由单班经营变为双班经营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银山出租公司与穆某亭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银山出租公司将出租车运营方式由单班经营变成双班经营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单班变成双班运营,出租车司机享有的岗位工资、油补及车辆保险等原有福利待遇未变,且承包金减少、运营压力减少,并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和承包运营合同,出租车司机的月劳动报酬为司机向公司缴纳承包定额后的营运收入减去一方合理营运成本的剩余部分及公司支付的岗位补贴之和;出租车司机自行安排营运时间和休息时间。可见,不论双班还是单班运营,出租车司机的收入状况、工作时间和强度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安排。在实践中,不同的出租车司机对收入的预期不同、身体状况不同、生活习惯不同甚至居住地点不同等,都会导致运营和休息的时间和方式的变化,并进而在不同的出租车司机个体之间产生对单班还是双班运营喜好的不同以及收入的差异。此外,出租车行业作为公共交通系统的一个重要补充,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服务性,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实行行政管制,通过双班率调节出租车运力是北京市政府的管制手段之一。从这个角度看,出租车的运营方式是单班还是双班,不完全属于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约定的范畴。因此,根据银山出租公司将涉诉出租车的运营方式由单班调整成双班这一事实,很难认定银山出租公司在征求穆某亭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时存在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关于银山出租公司不同意支付穆某亭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0元一节,银山出租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银山出租公司无需支付穆某亭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0元。
宣判后,穆某亭提起上诉。穆某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穆某亭不同意续签双班工作制劳动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遗漏了“银山出租公司是否应当与穆某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重要的争议焦点,导致一审判决结果的错误;一审法院在遗漏重要争议焦点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穆某亭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遗漏了“银山出租公司是否应当与穆某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争议焦点。从银山出租公司2016年4月20日所发《2016年车辆更新合同到期告知书》来看,《2016年车辆更新合同到期告知书》上并未注明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固定期限,穆某亭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银山出租公司提出过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银山出租公司将出租车营运方式由单班营运变成双班营运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问题。首先,单班变成双班营运,综合承包定额和各项补贴情况,出租车司机应向银山出租公司缴纳的费用减少、运营压力减少。其次,出租公司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度,出租车司机可以自行安排营运时间和休息时间,不论双班还是单班营运,出租车司机都可以就工作时间和强度进行自主调整。最后,出租车行业作为公共交通系统的一个重要补充,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服务性,通过调增双班率进行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以提高出租车运力水平,也是政府的相应管理措施。综上,根据银山出租公司将出租车的营运方式由单班调整成双班这一事实,不足以认定银山出租公司在征求穆某亭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时存在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一审认定银山出租公司无需向穆某亭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0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接受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处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判定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维持、提高或降低?法律条款的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且没有客观恒定的判断标准,导致在实践当中出现是维持还是降低的有关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往往各执一词。
审判实践中判断维持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比较分析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比较分析:第一,劳动者正常履行劳动义务时,劳动报酬的标准是否降低;第二,是否增加了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第三,是否减少了劳动者的权利或权益;第四,是否对劳动者作出了更加严苛的约束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时,增加了劳动者的义务或者减少了劳动者的权益,就应当认定为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本案中,单班变成双班运营,出租车司机享有的岗位工资、油补及车辆保险等原有福利待遇未变,且承包金减少、运营压力减少,可见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减少,甚至还有所增加,同时出租车公司也没有增加劳动者的义务和约束性规定。
二是全面性原则。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有很多,如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单纯维持或降低某一个或几个劳动合同条件,判断起来就比较容易;如果续订的劳动合同,有些条件提高了,有些条件降低了,应当如何认定?鉴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整体性,因此,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当有些条件降低、有些条件提高时,仍然应认定为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本案除劳动报酬相关问题外,劳动者还主张单班改为双班制增加了工作时间和强度,但出租车司机都是自行安排营运时间和休息时间,因此不论是双班还是单班运营,出租车司机的收入状况、工作时间和强度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安排,所以也不能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强度上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三是合理性原则。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降低,应考察条件的变更是否具备合理性。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将单班制变更为双班制有相应的政策背景和考量。出租车行业作为公共交通系统的一个重要补充,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服务性,通过调增双班率进行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以提高出租车运力水平,也是政府的相应管理措施。从这个角度看,出租车的运营方式是单班还是双班,不完全属于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约定的范畴。因此,单双班改制这一劳动条件的变更是具备合理性的,也属于因续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续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有所变更的情形。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范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