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2013年的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政府瘦身”与“政府健身”
2013年,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一方面以机构精简和开门放权为突破口,实现政府“瘦身”;另一方面紧紧围绕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这个核心,强化政府“健身”,开创了行政体制改革的新局面,具有明显的结构性、协同性、系统性、创新性特点。
一、优化机构设置,控制编制规模
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中国在2013年继续开展国务院机构改革,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确保各部门有效履行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职能作为主要目标,将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作为主要手段,着力于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一)调整政府机构设置
本年度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以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为主要着力点,以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为主要要求。经过这次机构改革,国务院机构发生较大调整,具体内容是:
一是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将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不再保留铁道部。
二是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是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是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五是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六是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个,副部级机构增减相抵数量不变。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改革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的职责发生相应改变。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动向,相继调整了政府机构,实现了机构精简。
(二)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2013年3月28日,新华社授权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通知》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行了统一部署,就《制定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三定”规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制定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三定”规定》、《制定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规定》等内容落实设定了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使机构编制得到严格控制,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得以一定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三)启动新一轮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发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号召,深刻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同时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决定》指出:要“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的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决定》还特别指出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决定》同时指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就“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出了目标要求。全国范围新一轮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拉开大幕。
二、推进简政放权,强化监管服务
2013年的行政体制改革把政府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重在推进政府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事后监管,努力做到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该管的切实管住、管好。
(一)推进中央向地方放权
2013年的行政体制改革着眼于简政放权,着力解决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责划分上长期以来存在国务院部门管得多、管得过细的问题,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1.推进审批权下放
2013年3月10日,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题为《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的报告指出,这次改革向地方放权,既要下放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也要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该说明要求,新一届国务院在以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要有序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为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煤炭法》等12部法律进行了修改,核心是取消和下放审批权。至2013年12月底,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21项(不含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完善了相关配套措施,真正让企业、让社会、让老百姓感受到、享受到这项改革的成果,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市场主体发展创业的活力。
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对行政许可设立标准、设立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要求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防止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2.推进财权下放
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财政改革是政府改革的一部分,其在经济、社会和政府等多个领域和多个层面的辐射性作用,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市场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等四大关系,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下放相应的财权并完善财税制度是本年度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央政府在向地方政府放权的同时,立足于下放相应的财权,并改革相关制度,使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力相匹配。
针对有的财政转移支付存在项目过多,交叉重复、资金分散、多头下达,以致管理烦琐、监管困难等问题,《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提出,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为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财力保障。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就推进财权下放提出要求:
一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资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是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首次明确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从而在增加地方财政保障的同时,将财权下放纳入法治轨道。
3.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2013年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方案》提出,要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等。
2013年8月22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并于9月29日正式挂牌开张。上海自贸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护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上海自贸区呈现“四区三港”的自贸区格局,是我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
在推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体制改革方面,上海自由贸易区主要探索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内将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不论投资规模,一律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同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投资管理制度。
(二)推进政府向市场和社会放权
2013年3月17日,李克强总理在会见采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时指出:“改革的突破口,就在于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就是要求政府把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事项一律放给市场,切实做到不干预,对政府越位的地方退回来。另一方面,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并不是全部作用,还要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作用。
1.推进各领域市场化、社会化改革
改革各领域投融资渠道,落实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和细则,推动民间投资有效进入金融、能源、铁路、电信等领域。
一是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率先向社会资本开放支线铁路、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所有权及经营权。
二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
三是推进大用户直购电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指导意见,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手段,放松行政机关对于资源性产品的价格管制。
四是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试点,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推进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2.推进财政收入改革
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本年度的财政改革着眼于制度供给,实行结构性减税,同时注重规范非税收入,减少收费项目,为市场释放更多的改革红利。
一是开展“营改增”改革。2013年,“营改增”改革继续推进,除在上海、北京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全面推进这项改革以外,8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实施范围。据测算,2013年“营改增”减税总体规模约1500亿元。
二是开展非税收入改革。2013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政府职能转变。会议决定政府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等。2013年6月,财政部、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 [2013] 67号),决定自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代发电报费、船舶证明签证费等31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两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为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 [2013]98号),决定从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据测算,此次减免有望为社会减负50亿元。收费取消,并不代表服务缺失。财政部、发改委在《通知》中同时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三是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2013年7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汇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据估算,此举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年减税规模接近300亿元。
3.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2013年,全国各地继续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等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精神,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国家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2013年,国家继续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同时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
进一步按照《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三)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责
2013年,各级政府继续依法开展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和对经济社会的必要监管,在释放经济社会活力的同时,进一步维护基本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1.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
2013年,各级政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进一步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进一步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在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的作用下,2013年,经济运行稳中向好,居民收入和经济效益持续提高,结构调整取得积极成效,社会事业实现蓬勃发展。
2.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
2013年3月,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所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中指出:要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李克强总理2013年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一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加快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有关事项的整理交接,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根据计划,这项工作已经于2013年年底开始启动,并将于2016年全面完成。
3.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2013年,国家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重拳频出。一是集中监管主体、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18号),201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 [2013]24号),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转变、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国家食药总局成立以后,管理主体进一步集中,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形成以卫生计生委作为科技支撑,以农业、食药监管部门为食品监管的责任主体。二是完善食品药品制度监管体系,不仅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并于2013年年底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还先后制定了5个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的规范性文件。三是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注重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工作。至2013年年底,食品药品安全严峻形势得到一定遏制。
(四)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
2013年,各级政府在开展依法行政实践中,更加注重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与此同时,进一步清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把那些不该政府管、相比市场提供的服务成本更高的事务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去,通过市场机制,让市场主体、社会主体成为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1.财政支出更多向民生倾斜
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实现大幅度增长。在财政收入大幅度回落、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更加注重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努力保障民生方面的重点支出,社会领域特别是民生领域支出得到不断增长。据《关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显示,通过汇总各项支出,2013年中央财政用在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方面的支出增长显著,其中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058.43亿元,支出978.19亿元,其中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65亿元,增长30%。
在各级财政的大力投入下,全国约1.2亿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了免学杂费和免费教科书政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继续按照10%的标准提高,月人均达到1900元左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
2.开展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试点
2013年,各级政府继续统筹推进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公用设施、生态环保、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等多个领域多个层级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形成改革合力:
一是进一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
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网络,建立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体制机制,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三是进一步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
3.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要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相关部门要在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政策。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其中要求加快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3]96号),对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范围、购买机制、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等作出了安排。明确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2013年,全国大部分地方均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探索,逐渐扩大到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社区服务、培训服务、就业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等诸多公共服务领域。其中,广东、辽宁从省级层面,杭州、成都和贵阳从省会城市层面,浙江的嘉兴市和金华市等地从地级市层面,共有几十个地方出台了专门的政策,制定了配套制度,在经费保障、工作机制、工作实践等方面有探索、有做法、有经验,有的已经基本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当前全国大部分地方均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探索,逐渐扩大到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社区服务、培训服务、就业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等诸多公共服务领域。
三、强化权力制约,树立行政新风
2013年,行政体制改革既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推进,扩大政务公开,推出公开政府权力清单等举措,又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着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营造行政新风正气。
(一)加快透明政府建设
2013年,国家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2013年10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回应社会关切 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 [2013]100号),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领域,要求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健全舆论收集和回应机制,完善主动发布机制等。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严格管控财政经费
政府在组织结构上“瘦身”以后,各项行政经费也应同步减少。2013年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压缩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政府带头过“紧日子”。根据会议精神,2013年的预算执行按5%比例压减中央本级一般性支出,同时结合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压减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重点是压减办公楼和业务用房建设及修缮支出、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经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据测算,2013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支出,合计70.15亿元,比预算数减少9.54亿元,主要是各部门压缩、取消部分出国(境)团组,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减少了相关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16.63亿元,减少4.73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2亿元,减少1.99亿元;公务接待费11.52亿元,减少2.82亿元。
为了配合“三公”经费压减,国家着力于构建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在中央机关财政预决算公开的基础上,201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 [2013]309号),要求各省应逐步推动地市级和县级地区开展“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并应于2015年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此外,《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 [2013]96号)还对高等学校财务信息的公开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三)推动权力与利益相分离
2013年,行政体制改革不仅注重监督“权力”,同时还关注“利益”因素,侧重于从利益一方来压缩腐败空间并阻断以权谋私通道,划清合理利益与不合理利益的界限,建立权力与利益相分离的有效机制。
1.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2013年,在总结各地公车制度改革经验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启动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将综合考虑已有的货币化模式、公车集中管理模式以及公务用车社会化管理模式的优劣,正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促进此项工作加快推进。
2.启动公务员养老金双轨制改革
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社保理事会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专门研究。这项研究内容还涉及了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退休年龄调整等重大问题,是一项顶层设计的一揽子方案,已于2013年年底完成。
3.探索实行中国特色官邸制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实行官邸制。目前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已经相继完成,推进官邸制将与推进公务员住房公开制同步进行,严厉遏制“以房谋私”的现象。
(四)构建促进行政新风正气的制度体系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多项规定。这些规定要求各级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将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与树立行政新风正气紧密结合。
四、存在的不足
综合来看,2013年的行政体制改革思路和举措可圈可点,产生了多方面良好效果,但依旧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问题:
一是改革的有些方面出现“肠梗阻”、“高位截瘫”现象,“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也尚待解决。一方面,部门利益、地区利益成为影响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因素,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对改革的担心多、动作小,跟进不力。国务院部门下放的一些权力被地方政府截留,没能真正下放到位。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承接单位人员编制、技术力量等方面存在不足,短时间内难以承接相应的任务,造成一些审批权下放难以到位。此外,一些地方行政审批网络与垂直管理部门难以实现资源共享,也妨碍了地方对下放事项的承接。
二是行政审批问题仍然严重。一些部门和地方行使审批事项依然过多,设置审批的随意性仍然很大。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审批权方面存在放虚不放实、流于形式等问题——把“含金量”低的事项取消和下放,对“含金量”高的抱着不放,或满足于将保留的事项分解,下放一些充数;还有的“卸包袱”,把管理难度和责任大的事项下放。
三是放管脱节,监管不够。随着简政放权改革措施的落实,政府部门和人员手中的权力变小了,而受到的限制增多了,承担的责任加大了。加之目前对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不足,因此,部分基层公务员态度消极、担当不足,导致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出现“一放就乱”的局面。
四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理念仍然有待更新,需要在价值层面实现突破。
五是法制改革滞后,相关制度措施不配套。主要是法制建设跟不上,相关制度和措施太笼统、不配套、不健全,妨碍改革深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