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声誉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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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会计与其他信任机制:一个分析框架

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不信任是会计信息发挥有用性的起因。很显然,委托人和代理人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的,他们存在于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之中。除了会计这一种信任机制之外,还有其他各种机制能够对信任产生影响,这些信任机制交织在一起,共同建立、维持和增进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1]在上两章和本章的基础上,本节以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信任问题为背景,试图为二者之间的信任机制建立一个分析框架。根据这一框架,我们可以观察会计信息在其中所可能受到的影响。

4.3.1 信任机制的分析框架

本节建立的分析框架如图4—1所示。

图4—1 信任机制:一个分析框架

我们的分析框架涉及委托人(信任的主体)和代理人(信任的客体)双方,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不信任是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图4—1共有10个方框,这些方框中的内容都会对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产生影响。我们可以把这些信任机制分为五个方面:委托人和代理人这两个方框代表第一种信任机制,即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特征;最外面的大圆表示第二种信任机制,包括文化环境、制度环境和经济环境;第三种信任机制是本章所讨论的会计和会计信息,位于圆内的上半部分;第四种信任机制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处于圆内的下半部分;第五种信任机制是虚线所表示的公司治理。下面对这五种信任机制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委托人和代理人这两个方框不仅代表行为的双方,还内含着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特征。回顾第2章2.2节的分析,信任主体和客体的特征是影响信任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图4—1中将其视为第一种信任机制。在2.2节我们讨论过,委托人的信任倾向、理性算计以及委托人之间的竞争会影响到信任的给予。代理人的外表、表现和声誉会影响委托人对其可信性的判断;同时,如果市场上有很多同质的代理人,那么代理人之间的竞争就会迫使代理人诚实守信,此时委托人就会更加信任代理人。

第二种信任机制是委托人与代理人所处的环境,包括文化环境、制度环境和经济环境。第2章2.2节曾经回顾过文化如何影响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比如Weber(1920)所论述的新教文化所带来的普遍信任。文化是历史的沉淀,在当今世界,不同国家的制度、经济等运行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类似的,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本质区别在于文化。制度对信任的影响不言而喻,2.2节对此也进行了讨论。在现代社会中,制度(主要指正式制度)对信任的影响十分重要,制度是增进信任最直接和及时的手段,好的制度促使代理人诚信、委托人信任,差的制度则破坏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相互信任,因此制度受到了研究者的普遍重视。我们将经济环境列为第三种环境因素。正如2.2节所论述的,经济因素或者利益考量在信任决策的过程中至关重要(Coleman,1990)。

第三种信任机制是本章所讨论的会计和会计信息。委托人通过信任会计信息进而决定是否信任代理人,因此这种信任机制具有两个层次。会计系统为会计信息本身的可信性提供了比较充分的保证,本章4.2节讨论了复式记账、会计准则和外部审计三个因素。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代理人的能力、预测代理人的行为并且是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控制的基础,因此是建立、维持和增进委托人对代理人信任的重要手段。会计信息是否能够发挥这些作用取决于会计信息能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代理人的实际情况,会计准则和与之相关的理论对此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严格来说,关于代理人的一切信息都属于这里所说的第三种信任机制,会计信息只是这些信息中的一种。然而,考虑到会计信息在关于代理人的各种信息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以及本书的研究主题,我们将会计信息作为第三种信任机制的代表。代理人的其他各类信息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按照我们对会计信息的分析模式进行探讨。

第四种信任机制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不仅存在于各种环境之中,而且他们之间还具有不同层次的关系,因此不能认为委托人与代理人是匿名的或者具有同质的关系。关系对信任具有重要影响,第2章2.2节分析了这一问题。2.2节还强调了“差序格局”下中国人信任结构的五个层次,不同层次关系对应的信任规则是不一样的,这对理解中国人的相互信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种信任机制是公司治理,这是一个外延十分模糊的信任机制。广义地看,文化、制度、竞争、信息披露、关系等都可以是公司治理的内容,因此在图4—1中用虚线表示这一机制,并且与其他机制都有所交叉。如果说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不信任是各种信任机制的起因,那么公司治理可以泛指一切能够解决不信任问题的手段,比如董事会、监事会、内部控制、审计,等等。因此在图4—1中,可以将公司治理看作所有未提及机制的容纳器,类似于财务报表里的“其他”。由于外延模糊、范围广泛的公司治理的存在,对公司治理做上述定位便于我们将注意力集中于本书的主题——会计信息。

这一分析框架要解决的问题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不信任,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将会计信息视为代理人行为的结果,那么对会计信息的信任也可以做类似的分析。比如,代理人的特征也会影响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恰当的文化、制度和经济环境也可能会促使代理人诚实披露会计信息,从而增进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信任;与委托人关系亲近的代理人愿意以诚相待,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公司治理的一个作用就是提高会计信息本身的可信性,等等。不过,本书还是将问题定位于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而不仅仅是对代理人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信任。

我们知道,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包括两个方面,即代理人的能力和意愿。从这个角度来说,上述五种信任机制作用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这五种信任机制都可以激发代理人的善意意愿或善意行为,比如外部的文化、制度和经济环境都可以促使代理人愿意或“不得不”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会计信息可以通过其契约有用性或治理功能达到这一效果,而关系带来的非正式的惩罚性也具有类似功效。然而,这五种信任机制并不都能反映代理人的能力。只有会计信息和关系能够帮助委托人判断代理人的能力,而其中会计信息是反映代理人能力的最正式和完整的手段。

如果将上述各种机制的目的都看作建立、维护和增进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那么作为信任机制之一的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就会受到一定影响。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如代理人完全同质、文化氛围非常好或者制度非常严苛,此时没有必要在代理人之间做出选择,代理人也不会或者不敢侵害委托人的利益,那么是否提供会计信息并不重要;同样,假如委托人和代理人是家人,比如父母和子女,那么会计信息也不重要。也就是说,由于各种信任机制同时存在,相互交织地发挥作用,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会受到潜在的影响。图4—1中其他所有信任机制都可能会对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产生影响,这些影响广泛地存在于当前关于会计的经验研究之中,比如会计准则、外部审计、公司治理的其他方面以及各种信任机制的混合作用等。

4.3.2 制度与会计信息:分析框架的一个应用

制度(指正式制度)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影响在我国当前的会计研究中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如前文所述,这主要是因为制度是解决信任问题最立竿见影的手段。现有研究关于制度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影响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陈胜蓝和魏明海,2006):一种观点认为,在好的制度环境中委托人与代理人更加注重利用会计信息解决代理问题,会计信息质量更高,从而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提高,称为“后果假说”;另一种观点认为,会计信息是差的制度环境下保护投资者的一种替代机制,制度环境越差,会计信息越有用,称为“替代假说”(修宗峰,2009)。目前的研究并没有对制度和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关系达成一致,我们可以从信任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一问题。

作为一种信任机制,制度的作用是提供威慑代理人不良行为的惩罚性。就我们提出的分析框架来说,制度的惩罚性既可以针对代理人欺骗委托人这种行为,也可以针对代理人侵害委托人利益这种行为。制度对前者的惩罚性促使代理人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从而增进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制度对后者的惩罚性则迫使代理人不敢侵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增进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因此,制度不是笼统的,而是有具体的针对性,针对会计信息的制度和针对代理人本身的制度,效果可能不一样,如果杂糅在一起统称为制度环境,可能无法明确判断制度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会计信息的作用包括定价功能和治理功能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委托人根据会计信息判断代理人的优劣,从而做出信任投票;后者是指当委托人与代理人通过契约来约束代理人行为时,会计信息是必备的条款。在信任投票阶段,委托人需要根据会计信息挑选合适的代理人,此时真实可信的会计信息就十分有用,针对会计信息的制度能够增进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信任,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在委托人已经做出信任投票,与代理人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之后,委托人需要利用会计信息来监督和激励代理人,针对代理人的制度能够增进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由此看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针对会计信息的制度会增强会计信息的定价功能,而针对代理人的制度则会削弱会计信息的治理功能。这种理论分析可以表述为图4—2。

图4—2 制度与会计信息的关系

当然,尽管可以在理论上做出上述分析,但是也必须看到,现实当中具有不同针对性的制度是同时出现的,难以将它们的影响区分开来,这也正是经验研究得出不一致结论的原因。即便如此,我们的分析框架为这种不一致找到了一种理论上的解释。我们也可以透过对已有研究的细致考察,找到一些支持上述分析的证据。比如,陈胜蓝和魏明海(2006)研究了法律制度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结果发现,处于法律制度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地区的公司,会计稳健性较低。对此他们认为,投资者保护较弱地区的公司更愿意提供较高质量(即更稳健)的财务会计信息,以补偿弱投资者保护带来的负面效应。然而,按照前文的逻辑,他们的研究发现还可以进一步分析。会计稳健性不单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替代变量。Watts(2003)认为稳健的会计信息能够降低代理成本,换句话说,会计稳健性实际上能够缓解委托代理双方的信任问题。照此推论,委托人对代理人越不信任,会计信息应该越稳健;反之,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程度越高,契约中对会计稳健性的需求就越低。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制度能够威慑代理人对委托人的欺骗和侵害,法律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越高,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程度也会越高,从而降低契约中对会计稳健性的需求。因此,陈胜蓝和魏明海(2006)的研究发现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图4—2中“针对代理人的制度能够削弱会计信息治理功能”的推断。此外,大量支持“后果假说”的研究为“针对会计信息的制度能够增强会计信息定价功能”的推断提供了证据(修宗峰,2009)。


注释

[1]本书没有对“信任机制”这一概念做出正式的界定,在我们使用这一概念时,它泛指能够影响委托人给予代理人信任的各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