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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派赴边地工作人员守则行政院仁式字二四二九号训令1943年1月
一、传递国策及中央意志。
二、团结民族情感。
三、遵守当地法令。
四、尊重当地宗教风俗及习惯。
五、不擅离职守。
六、不干涉所受任务以外之事件。
七、不泄露职务上所应守之秘密。
八、不自恃为中央人员对边地官民有矜夸或轻视态度。
九、不以中央人员名义招摇向地方官吏请托推荐或借贷。
十、不接受地方招待或馈遗。
十一、不向地方需索供应。
十二、不冶游赌博及有其他不名誉行为。
《边疆教育概况》,教育部蒙藏教育司编,
教育部蒙藏教育司,1943年版,第161-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