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人大主导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地方人大是法定的立法主体,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地方人大依法行使立法职权的题中应有之义。树立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的理念,掌握立法工作全局,不断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和程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协调好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处理好地方发展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好社会公众的各类合理诉求,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权落到实处,才能使每一项地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十八大以来,地方人大在坚持人大主导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宪法和法律意义,是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改进人大工作,推进地方民主法治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地方人大代表可以通过提议立法议案,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审议、表决,参加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等形式发挥作用。尽管宪法和代表法都规定了人大代表提出立法议案和建议的权利,但事实上,过去普通人大代表参加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方式和途径仍不是很通畅,地方人大机关对为方便普通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提供的服务工作还有待加强。人大代表立法参与度不高,主要表现在提立法议案不积极、立法审议建议少,部分人大代表只偏好于本行业或者本地区的利益诉求,对关乎全局的法规草案缺少关注。坚持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必须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重要作用。首先,强化代表的履职意识,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的认识。其次,将规定全省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交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审议。再次,将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贯穿于地方性法规立项、起草、修改等各个环节,坚持所有立法项目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面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所有法规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地方立法听证会、评估会等,同时,加强对人大代表提出立法议案和立法建议的办理工作。另外,适当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数,吸收有专业特长的人大代表参与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优化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员结构以及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立法水平。地方人大的立法能力,是地方人大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一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调整,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选配时注意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提高法学专家和有法律实践经验专职委员的比例;对专、兼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比例进行调整,适当地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逐步实现委员专职化,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精力和时间;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进行优化,保证一定数量的中青年委员,以确保常委会的创新精神和活力。二是,注重立法工作人员的选用和培养。从法学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中选取立法工作人员或者实行法学人才引进,提升地方立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与此同时,通过召开地方立法研讨会、安排立法业务学习、全国人大挂职锻炼、与司法部门交流任职等形式,促使立法工作人员及时增加法律相关知识,了解法学科研前沿动态,开阔工作视野,提升立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培育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省级人大可以每年组织开展全省立法干部培训班,进行业务学习研讨、经验交流,提高立法业务能力水平。三是,鼓励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地方立法的理论研究,总结地方立法的经验,撰写有关地方立法工作的论文,并用这些理论来指导地方立法实践,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地方人大常委会围绕推进法治建设、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作用、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立法技术等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每年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