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机制与创新:基于传统信用模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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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很多学者做了大量的分析,其研究结论与解决方案林林总总不下万套,但是在我们看来基本不得要领,多数沦于空谈。这些讨论基本上立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就事论事,而没有从银行授信角度做辩证分析。银行是一个信用中介,利用自己的信用,从社会上筹集闲置资金贷给企业,企业通过生产周转创造新的财富,这些财富在企业、银行、储户之间进行分配。因此,企业从银行借贷是顺理成章的权利,银行给予企业借贷是一种社会责任。企业家的职业道德是赚钱,创造新财富。只要新投入资金的边际产出大于银行贷款利息,借贷要求就是合理的。

如果把储户、企业、银行三者的角色定位一下,我们就能够洞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真相了。在这里,储户属于风险偏好较低的人,他们比较不愿意创业,基于对银行的信用,获取接近于无风险收益的利息;企业是由相对风险偏好较高的人创办的,其风险除内部管理风险外,更大的风险来自于外部的市场风险;银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风险偏好中性者。银行一方面要保证风险偏好低的储户的资产安全,另一方面自己也要赚取一定的利润,承担相应的风险。在这里,银行的风险完全基于企业的风险,如果企业运转正常,及时还贷,则风险消除。银行的处境是相对被动的,它对储户表现为负债,理论上必须有百分之百的支付义务;对企业表现为资产,事实上却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收回。银行业的坏账准备金就是300多年来银行业实践的结果。授信出现坏账是必然的事情,所以我们必须明白银行贷款利息构成中有一部分属于风险溢价,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风险溢价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风险溢价就高。银行业的最优惠贷款利率P只给那些信用等级最高的,比如评级为AAA的客户,信用等级为AA的客户的贷款利率就是P+1%,也就是两者的风险溢价差距为1%。问题在于,银行无法确认哪一家企业是无风险的,只能基于目前借款人的状况与市场环境判断风险是可控的,而市场是会变化的,借款人的状况也是随时变化的。因此,银行经营的是风险,而不是货币资金。这样就能理解银行在一定情况下惜贷这种现象的本质内涵。

授信是双方的事情,如果银行因认为借款人在目前情况下风险不可控而不借出资金,那也是银行的权利和其必要的风险控制机制。若想避免风险,银行最好不要借出任何款项。但银行不借出款项,自己就无法维持经营,社会经济也会受到极大影响。当市场状况好的时候,企业比较容易借到资金。若市场变化,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也会发生变化,对借款人的风险指标要求也就相应提高了。一些原来能够借到钱的企业借不到钱了,或能借到的额度减少了,于是就出现了融资难的情况。

在西方,银行授信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我国银行基本以定量分析为辅、定性分析为主,在管理手段上相对落后。比如银行采用计量模型,所得数值在2.99以上的,可以判定为风险很低,银行乐于借款;1.81以下的,意味着存在很大的违约风险,不违约只是偶然的,银行不可能把自己的经营寄托在偶然性上,因此借款申请被否决也是很正常的。这类企业的融资需求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好的企业,各项指标必然是表现优秀的,银行所有判断是比较一致的。只要使用目的是合理的,就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问题出在所得数值处于1.81~2.99的企业,这些企业可能存在违约风险,也可能没有违约风险。基于银行的判断,银行给予贷款有足够的理由,不给予贷款也有足够的理由,关键是企业要使银行相信风险是可控的。所谓融资难,就是指处于这种境地的经营一般的企业的融资难。

另外一个融资难的呼声与融资额度有关。经济学上的需求一词,指有支付能力的消费欲望。延伸到信贷领域,指有还贷能力的融资需求。银行对企业授信额度的确定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正常生产周转的需要,如企业的日常生产周转流动资金需要500万元,除自筹200万元,不足部分30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完全合理,银行有义务帮助落实资金。另一方面是通过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来保证该300万元借款在出现经营困难时能够收回,比如担保等。从借贷理论上讲,企业正常用途以外的资金需求不应该被满足,因为属于不合理需求。合理需求与不合理需求混合在一起,造成了社会上一定的融资难的错觉。

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的家族型特征,资产运用与调配混搭,许多个人生活性支出也使用企业资金,使得生产性流动资金不足。更有因企业主从事投机性交易活动而挤占生产资金,要求银行补充的情况。

研讨形成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必须从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两方面入手,才能找到准确答案。

从供给上分析,主要是金融制度供给不足。

制度供给是指制度供给者在给定的主观偏好、利益结构、理性水平、制度环境、技术条件的约束下,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正式规则的创新和设立的过程李江华,施文泼.政府对农业信贷资金配置的干预及效应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13(67):34-41.。金融制度供给不足才是导致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原因。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一个合理制度的产生能够使交易费用下降,增进市场效率。考察我国的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我们就能对其中的制度缺陷一目了然。从2014年开始,国家银监会也认识到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开始逐步放开对民营中小银行经营的许可,陆续有一些民营中小银行获得了牌照。

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处于第一层次的是中农工建交五家大银行,第二层次是招商、光大、中信、邮储等少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三层次是省级或大城市级的城市商业银行,第四层次是几百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五层次是数量很少的区域性商业银行,第六层次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包括改组后的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一定数量的村镇银行。从总资产与信贷总量来看,前两者占了总量的绝大多数,这就出现了与正常经济机构相比的非常态化现象。从企业特征来看,特大型企业只能是极少数,大型企业有一定数量,但占比也不大,中型企业的数量很多,小型企业的数量更多,数量最多的是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数量分布形成金字塔式的正态结构。不同类型的企业,要求不同类型的金融制度供给。显然,我们缺少一种与小微企业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组织。也就是说,众多的小微企业客观上要求有大量的小型商业银行来满足其融资需求,而事实是我国目前只有很少这类银行。

再来考察资本市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规模已达到20多万亿元,然而其中并没有中小企业的份额。我国的《证券法》已经从法律层面上排除了中小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法律条文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为了破除《证券法》对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的不利规定,温州曾经试点发行捆绑式的中小企业债券,即许多家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发行统一债券,以符合所有者权益三千万元的法定要求,但实际效果并不好。其实提出试点的原意是好的,但却忽视了企业之间的信用等级差异,与联保如出一辙,违背金融规律,结果事倍功半。

再看股票发行。原来的《证券法》里对股票发行的要求也与对发行债券的要求一样。修改后的《证券法》不再提总资产、所有者权益、连续三年盈利要求,而是建立了中小板、创业板、第四板等资本市场,但仍然没有对中小企业开放,而只是对大中型企业范畴内的部分中型企业开放。

再次,《刑法》对非法集资的入罪化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加狭窄。《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刑法》的相对滞后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受限的现实,正在通过司法解释办法部分缓解法律约束的负面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向社会集资的集资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非个人挥霍消费的,不再入刑。这说明国家对民间非法集资有除罪化的倾向。我们认为,《刑法》里的规定是非常不专业的,是违反金融原理的,应该以一种新思路来规范民间融资,要以是否存在套利作为处罚的标准。

从需求上分析,企业文化与授信文化之间存在落差。

银行给企业提供融资,固然是一种社会责任,但并不意味着银行必须提供授信给所有企业。银行的决策基于自己的授信文化。银行授信,形式上经营的是货币资金,实际上经营的是风险。银行是否授信,主要基于对客户未来是否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归还借款的判断。然而,中小企业经营策略与企业文化还停留在较浅层次,不能使银行拥有足够的信息来准确判断其信用水平。

首先是生产资金与个人消费混合在一起。很多中小企业具有家族企业的特点。投资人对企业资产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因此经常很自然地把企业生产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如购车、买房,甚至是用于挥霍,而银行对此无从监督。从理论上讲,企业资金与投资人的个人资金完全不同,即使投资人使用,也应形成应收应付的借贷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从法律上讲,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企业出现破产清算情形时,投资人不必另外承担债务;但因投资人早先从企业取得的资金大多已经花光,故债权人无法追讨。假定客户正常生产周转需要200万元的流动资金,银行给予他200万元的授信额度。他把其中的50万元用于消费或其他支出,那么就有50万元生产资金缺口,如果不增加银行融资金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就难以维持。因此,个人债务垫支有时会形成财务黑洞。

其次是财务体系普遍落后,难以进行定量分析。目前,国外银行的授信已经发展到主要依靠定量分析,辅之以定性分析来进行决策的阶段。银行针对客户作出授信决策时,主要使用一种计量模型,把客户的财务资料(包括当期的和历史的)提取出来,用计量模型进行运算,以所得数值为基础进行分析评估。若数值在设定的最低值以下,则说明风险很大,不予授信;若数值在最高值以上,则说明风险很低,基本可控,予以授信。最考验银行授信艺术的就是所得数值在两者之间的情况,表明有可能出现违约风险,但可能出现违约不等于必定会出现违约。这时就要辅以定性分析,从客户的信用、资本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水平、借款用途、担保品以及发展前景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判定即使出现违约情形,风险是否仍然是可控的。国外银行授信风险管理之所以可以用计量的方法进行分析,正是基于国外财务标准与财务数据的相对可靠性。若财务数据不可靠,以此为依据得出的结论就毫无意义,计量模型也不会被银行作为判断是否授信的工具。

反观国内,一般无法通过计量模型做出授信决策,即使有也仅仅是作为参考,真正起作用的还是定性分析。定性分析在客观性和可靠性上比定量分析毕竟要逊色一些,因为客户经理的个人主观性与经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授信决策。当然,我们现在也采用信用评级制度,包括社会外部评级,但其缺陷与定性分析并无二致,因为企业信用评级的依据仍然是现有的财务报表数据。可以说,若克服不了财务体系与财务报表这一缺陷,计量模型就无法得到科学应用,对中小企业的评判就缺少一个客观标准。如果只基于安全性考虑,就很可能存在夸大风险的情况,否决中小企业的授信申请,或者减少授信额度。

再者是融资需求中包含很大的虚假需求。中小企业融资难呼声特别强烈,给社会造成一种银行惜贷的错觉,外界会把问题焦点聚集在银行一方。而事实上银行根本不存在惜贷的想法,因为只有把钱贷出去,银行才会有利差收益。企业正常的生产周转资金需求,作为主办银行是有义务予以满足的,银行也必然会去满足。从授信概念上说,不满足企业必要的流动资金需求反而会增加授信的风险,明知有风险而予以放贷是违反授信原则的,而这种风险被放大的原因就是授信不足。所以,银行在授信过程中也有一个原则,那就是要么不授信,如果给予贷款,就要满足客户的基本需要。同时,银行也不能贷给客户超过其日常所需的流动资金,否则会使客户产生投机心理,做出高风险的决策,比如投入股市、楼市,或者将资金短期高息出借以套利。而一旦出现风险,不仅危及企业经营,也会影响贷款安全。即使最后贷款安全收回,银行也会因此而失去一个优质客户。

企业的资金需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或对外投资抽走了部分流动资金,使资金周转变得紧张,产生融资难的问题。固定资产投资与流动资金贷款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东西,银行往往会坚决反对把流动资金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要扩大生产,进行固定资产投入是必要的也是正当的,但是应该申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而不能挪用流动资金。银行对固定资产项目的授信标准及要求与流动资金是不同的,审查会更加严格。因涉及项目审批等环节,很多时候客户会因为怕麻烦,并且估计到银行不会同意固定资产贷款,就自作主张决定上项目,先用流动资金垫支。二是对外投资的随意性。企业的资金周转不是自洽的,产品本身以外的市场也会影响到企业家的投资决策,比如前几年楼市兴旺,许多企业家受到诱惑而大举投资,又如2015年股市高企,难免有企业抱着短期获利的心态进入。企业对外投资在法律上是被许可的,实践中也普遍存在,有一定的正面意义,但是企业的对外投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能挪用流动资金。用流动资金垫支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杠杆,引起银行的警觉与关注,从而使银行下调信用评级,附加授信条件或扣减授信额度,加剧企业资金周转的紧张程度。

另外,中小企业的现金流管理也比较落后。现金流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银行授信也特别关注企业的现金流。银行乐于贷款给现金流正常的企业,有借有还,循环周转。现金流若是逐渐枯竭,就会形成企业破产的信号。除了银行授信,现在一些企业又开辟出了新领域。企业的各种应付账款相当于别人授信给企业使用的款项,而企业的应收账款就是对别人的授信。应付账款越多越好,等于占用别人的资金;应收账款越少越好,因为资金不被别人占用。应收账款减少100万元,则流动资金可增加100万元,可减少银行贷款100万元。

企业进行现金流管理不仅应该看应收账款的周转次数和放款期的长短,还要考虑应收账款的对象、年期,以及是否有可能出现坏账。少量应收账款出现坏账不足以影响企业的经营周转,而大笔的应收账款出现坏账,或对方倒闭、破产,则必然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正常生产经营。这时候企业如果向银行申请增加流动资金贷款,责任方就是企业。

最后是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授信监控实施困难。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是银行进行授信风险控制的必然环节。授信监控属于贷后检查的范畴。授信与一般商品交易不同,是一种期货交易。给予对方的是现金,获得的是一种对方将来归还本息的权利。借款时被评估为无风险,并不等于这笔交易日后就没有风险,它只是表明在现有状况不变的情况下没有风险。在借款约定的期限里,存在着各种可能会导致借款人信用情况恶化或违约的情形,有些是主观原因,有些是客观原因,如市场因素。为了保障授信安全,银行必须实行授信监控,跟踪客户的变化,确认客户还贷能力保持在正常的水平。客户贷到款项后,其对款项的使用具有自主权,银行很难再监督款项的真实流向。授信监控主要以财务资料为依据,定期的现场检查也多流于表面,无法深入,只能从一些大的数据入手泛化检查。客户如果出现大的风险都会倾向于极力掩盖,等到银行知情,基本上已难以扭转,只能靠追索保证人或处理抵押品去解决。比如企业挪用资金投资股票,自然不会告诉银行,财务室也不会直接做入“股票投资”这项科目,这些资金多以隐蔽的渠道流出。

银行无论在贷前还是贷后,对客户信息的获取都是不全面的,而客户掌握了关于自己的最多的信息,这就造成了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规避信息不对称下可能潜藏的风险,银行会加强对客户的审查,或者提出附加的安全措施,这也相当于增加了客户的贷款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