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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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引言”具体介绍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制度的立法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立法和研究现状进行总结,简要介绍域外有关民事诉讼中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立法的积极成果,对其制度概况和规则特点进行总结。在对前述内容进行概括介绍的基础上引出将要讨论的问题并限定研究对象。

第一章“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概述”研讨了攻击防御方法及其逾时提出等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和外延。民事诉讼中的攻击防御方法一般指的是当事人用于为诉之声明说明理由或者用于对诉之声明形成防御而提出的全部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主张、无须主张的抗辩、争辩、需要主张的抗辩、证据方法和证据抗辩。应当将攻击防御方法与攻击防御本身区别开来。同时,声明等部分取效性诉讼行为以及与效性诉讼行为不属于攻击防御方法。攻击防御方法本身也包含了很多类型,并且可以依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如对其进行制裁,须首先审查其是否满足诸项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迟延、造成诉讼迟滞的后果、这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无免责事由。同样,依据不同标准也可以对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进行分类。

第二章“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制手段”从规制手段的演进历程入手,研讨了对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进行规制的有关问题。在适时提出主义之下,对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应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课以失权制裁。失权制裁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公法义务的制裁,依据不同标准其可以分为强制失权和裁量失权以及因故意引起的失权和因过失引起的失权。失权制裁程序应当由法院启动,法院进行相关审查并进行自由心证,当事人除了在部分情形中对免责事由承担疏明义务之外,对其他要件事实不承担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判不当或者适用失权规定不当的,可以通过上诉寻求司法救济。除失权制裁之外,法院还可以通过调整诉讼费用负担或者课以行政处罚等方式,对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当事人进行制裁。

第三章“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法理基础”探讨了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法理基础。诉讼促进义务在民事诉讼法律中的最终确立,标志着对适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要求成为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应的失权规定也由此诞生,违反诉讼促进义务将被课以失权制裁。作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也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其要求当事人诚信进行诉讼和实施诉讼行为,不得出于某种目的拖延诉讼。而以法定听审请求权为代表的宪法上的诸项基本权利和基本原则,在支撑和制约失权规定的适用中,亦发挥了各自不同的作用。由此可见,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失权规定,植根于较为丰厚的立法基础之上,因而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妥适性是较为明确的。

第四章“域外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之比较”介绍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规制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有关法律制度,探讨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在逾时提出认定和失权制裁规定方面的特点,并就法系内部各国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共通性和差异性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可以发现,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制裁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方面,均态度坚决、手段严厉。但是在具体操作中,或多或少均有差别,没有完全雷同之措施。其细节方面的差异,总是与各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法律思想传统以及人民的生活文化习惯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这一点上,我国在实施司法改革、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

第五章“我国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现状”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有关立法制度及其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适用、运行情况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从现实情况中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即立法和司法对攻击防御方法及其适时提出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攻击防御方法(具体表现为答辩中的各种争执和抗辩以及相应的证据方法)的提出期间制度不受重视,失权规定在促进诉讼进行、提升诉讼效能方面功能的弱化并发生了功能的异化,诉讼费用负担的调整未予以应用。在这种现实之下,依据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基础理论,学习域外立法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自身条件进行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是很有必要的。

第六章“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之完善”。本章承接上文,简要梳理了我国现行证据提出与失权制度存在的瑕疵与弊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制度的对策与建议。在立法模式的选择方面,我国应当学习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并根据学理研究成果和我国实际加以修正。在民事诉讼法典的总则中,应当将权利的有效保护和诉讼促进义务纳入基本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具体细化,并将攻击防御方法的基本概念及其适时提出要求写入总则。在具体程序中,应当将失权规定的诸项要件予以规范化、完备化,应当强化法院的释明职权,强化诉讼资料提出期间制度,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的证据进行修正,并增加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调整职权。此外,笔者还建议设立有效的审前准备程序,加强审判工作人员的分工协作,并选择合理的方式实现多元化的司法救助机制,保障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平稳运行。

“结语”总结全书并展望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制度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