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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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类组织的特征比较

从企业、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来看,虽然三类组织各有独特之处,但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有着相似的方面。比如,三种组织都具有社会性,社会的需要是三类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同时组织活动也都能满足社会需要。但具体说来又有所不同,企业组织的生产活动虽然满足了社会需要,但服务社会并非企业存在的根本原因;而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存在的最终目的就是服务社会,提高社会福利。

再比如,企业、政府和非营利组织都具有独立性,当然“独立”对每一类型组织的具体含义又不相同。对企业组织来说,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组织,它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经营,以自己的商品生产和经营收入抵偿支出,独立承担风险和责任,不依附也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企业的拓展也没有行政边界。对非营利组织而言,它必须拥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机制,自己管理自己的业务活动,既不受制于政府与企业,也不受制于其他非营利组织。对于政府,独立性主要是指三方面:首先,政府自行决定其政策制定、机构管理、指令颁布等,管理活动不受制于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其他组织;其次,某一地方政府的活动不受制于其他地方政府;最后,一国政府的管理活动也不受制于其他国家的政府。

企业、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相互区别的组织特征总结如下。

(一)企业组织

企业组织拥有多种特征,但经济性、营利性、独立性和竞争性是区别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

1.经济性

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现代社会的经济细胞,这是企业的首要特征。企业通过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使用价值,并借以实现自己的价值。

2.营利性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关键所在。因此,企业是为营利而经营的经济组织。正如美国学者凡勃伦所言:“企业的动机是金钱上的利益,它的方法实质上是买和卖,它的目的和通常的结果是财富的积累。”[27]

3.竞争性

资源的稀缺性,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相互可替代性,市场容量的有限性以及企业对利润的追逐使得企业自产生以来就具备了竞争的特征。企业必须比竞争对手拥有更好的管理水平、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在对稀缺资源的争夺和市场的优胜劣汰中存活下来。

(二)政府组织

不同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政府组织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显著特征。

1.合法性

政府的合法性表现为政府的产生程序与运行方式,政府权力的取得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宪法以及有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符合社会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最早对政府的合法性进行深入研究,他认为,合法性与人的内心信仰有关,这种信仰使得人们服从命令,这些命令或是由统治者签发的,或是通过签约、协议产生的法律条文、规章或命令的形式。政府组织的合法性意味着,社会成员之所以遵守和服从统治和法律,不仅是因为他们惧怕统治和法律的强制力,而且是因为他们的确认为政府的统治和所制定的法律是正确的并值得尊敬。易言之,政府合法性是指政府凭借暴力手段和非暴力手段——尤其是非暴力手段——使被统治者自觉或自愿地接受政府统治的能力。[28]

2.公共性

政府的公共性是指政府是为适应社会的公共需要,维护公共利益,并最大化地实现公共利益而产生的。政府的存在不是为了谋取组织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处理和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保证社会的公正、公平、健康发展。关于政府组织公共性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代表作——《理想国》,他提出城邦建立的原因,是为了实现全社会的正义。[29]英国边沁则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指出了政府的公共性,他认为政府的公共性体现在与政府存在之前的自然状态相比更能提供公共福利,使社会总福利达到最大化。[30]

3.强制性

政府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法律和授权为依据,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对公民行为和社会的约束力,公民和社会组织要服从和配合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决策决议、公共管理,否则,将依法受到制裁。拥有强制力不仅是政府组织的重要特征,而且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重要保证。

4.普遍性

政府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其功能涉及范围广泛,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深远。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和颁布的指示、命令,对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影响力,这是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功能。[31]

(三)非营利组织

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率先提出鉴定非营利组织的六项特征。(1)正规性,即它必须具有某种程度的制度化的组织形式,是根据国家法律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2)私立性,即它必须独立于政府组织,既不是政府组织的一部分,也不应该由政府官员来主导,但并不意味着完全不依靠政府资助。(3)非利润分配性,即它不得为其所有者积累利润,非营利组织本身可以营利,但其所得的利润不得在组织所有者和经营者中分配,而只能用于组织宗旨所限定的业务中。(4)自我治理性,即非营利组织必须拥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机制,自己管理自己的业务活动,既不受制于政府与企业,也不受制于其他非营利组织。(5)志愿性,在组织的管理及各项业务中,必须有相当程度的志愿参与,特别是拥有一定数量的志愿服务人员。但这并不意味着组织的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来自自愿捐助,也不意味着其工作人员的全部或大部分是志愿者。(6)公共利益性,即非营利组织要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服务。虽然萨拉蒙所提出的六项特征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并不是以公共利益为服务宗旨,而是着眼于为部分社会成员服务,如行业协会、互助社、联合会等。于是,萨拉蒙教授在以后的研究中,去除了公共利益性,把非营利组织的特征重新归结为五项: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及自愿性。[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