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英国社会重构与社会关系调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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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教会教士的职业化

 

现代早期英国教士阶层经历了宗教改革、清教运动、内战等一系列重大变故的冲击,是转型时期英国社会中变动颇为剧烈的一个社会阶层。从社会存在形式的角度出发来看,这一时期,英国教士阶层由中世纪的神权等级嬗变为现代社会的一个职业集团。英国教士阶层的这一变化发轫于宗教改革,在宗教改革冲击之下,英国教士阶层原有的社会存在形式——神权等级轰然坍塌。与此同时,随着英国国教会的不断革新,教士阶层逐渐具备了现代职业集团的若干特征,实现了向现代教职集团的转型。

一、神权等级的瓦解

“在中世纪,人们普遍认为社会由三个功能不同而相互依赖的等级组成,一些人祈祷,一些人作战,一些人劳动。14世纪末英国宗教改革的先驱威克里夫便持有这种看法。每个等级各有上帝指派的责任,社会的和谐和上帝的恩宠皆有赖于各等级成员正确地履行他们各自的责任。”[163]按照这一观念,中世纪英国的教士阶层以神权等级的形式存在,一方面,他们凌驾于平信徒之上,在平信徒面前,他们是“耶稣基督在尘世的代表”,并由此享有各种宗教和司法特权。另一方面,神权等级的外在形式体现为对教士独身生活的特殊要求,他们要恪守特殊的教规和道德准则,这样就在教士和平信徒之间筑起了一道樊篱。16世纪的宗教改革摧毁了教士等级的外在形式,拆毁了教士和平信徒之间的樊篱,从权力、身份、组织三个方面解构了中世纪英国的教士等级。

首先,从权力层面来看,教士阶层宗教特权的丧失,是教士等级解构的基础。宗教特权是中世纪教士阶层居于英国社会结构顶层的前提。在16世纪的宗教改革实践中,英国教士丧失了某些原有的宗教特权,进而丧失了凌驾于俗界之上的基础。英国教士阶层在宗教改革中丧失的宗教特权包括:教士作为神人交流中介的特殊作用、听取平信徒忏悔的告知权、赦免平信徒罪恶的解罪权、圣餐仪式上变体圣餐的神异功能、圣餐仪式上领取圣杯的特权。

在新教各派中,虽然英国国教会最为倾向天主教传统,但是有关国教会教义的纲领性文件《三十九条信纲》却收录了“唯信称义”和“圣经是信仰的唯一依据”等新教教义的基本原则。《三十九条信纲》第十一条规定:“我们在上帝面前称义,唯有凭借我们所信的救世主耶稣基督的努力,而决非凭借我们自身的善行:由此,我们唯信称义是一则最为有益的教条,它饱含圣灵,理应更多地表达在解罪的布道文告中。”[164]《三十九条信纲》第六条规定:“《圣经》中包含了救赎所必需的全部:所以凡是未在《圣经》中读到的,也未被《圣经》所证明的,就不是人所必为的,应视《圣经》为信仰之依据,救赎之必需。”[165]这就否定了盛行于中世纪天主教会的礼拜仪式、斋戒、施舍、朝圣、购买赎罪券、参加十字军等外在的、视觉化的、物化的善功和圣事在救赎方面的功能,因此也就否定了教士作为神人中介的特殊作用。

中世纪天主教会规定,平信徒须定期向所属教区的教士忏悔,只有在其所犯罪恶得到教士赦免之后,才有资格参加圣餐仪式。爱德华六世时期,英国国教会有关平信徒定期向教士忏悔的规定出现了变动,由此前的硬性规定改为可由平教徒自行选择。[166]这就贬低了教士听取平信徒忏悔的告知权。《三十九条信纲》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炼狱、赦罪、跪拜和崇敬圣像、圣迹,祈求圣徒等天主教教义是无效的信仰,被徒劳地编造出来,在《圣经》中缺乏根据,而且与上帝之言矛盾。”[167]这条规定明确否定了教士赦免平信徒罪恶的解罪权。

关于圣餐仪式,《三十九条信纲》第二十八条规定:“圣餐的变体论不仅在《圣经》中缺乏依据,而且与《圣经》中平易的字句相矛盾,违背了弥撒的本意,给予迷信机会。”[168]这就明确否定了天主教的“变体论”,否定了教士祝圣圣餐使之变体的神异功能。《三十九条信纲》第三十条写道:“平信徒不应被拒授圣杯,根据主的教仪和戒命,圣餐的所有部分应平等地分予全体基督徒。”[169]由此,平信徒可以与教士一样领取圣杯,教士不再单独享有领取圣杯的特权。

教士阶层宗教特权的丧失,剥下了教士的神圣外衣,实现了平信徒与教士平等的新教理念。由于宗教改革赋予平信徒与教士平等的神圣地位和身份,每个基督徒均可独自面对上帝,从而改变了教士的职业角色,他们由神人交流的中介转变为平信徒灵魂的导师。在新的宗教权力架构中,他们仅仅担当宗教资源供应者的角色,将《圣经》、神学知识传授给平信徒,供应他们的需要,起到宗教引导的作用。

其次,从身份层面来看,教士身份的转变使英国教士阶层丧失了作为一个神权等级的外在形式。中世纪英国教士既是隶属于罗马教廷的国际宗教人员,又是独身的出家人。教士有别于普通英国人的特殊身份,是其作为神权等级成员的外在表现特征。宗教改革使英国教士的身份发生了变化,由国际宗教人员向国家宗教人员转变,由出家人向普通人转变。宗教改革催生了英国民族教会——国教会的出现,导致英国教士由过去从属于罗马教皇转为从属于国王,教士成为国家宗教人员,与普通英国人一样效忠英王和英国。宗教改革还消除了教士出家人的身份,使之可以与俗人一样娶妻生子,组建自己的家庭。《三十九条信纲》第三十二条规定:“主教、司祭、执事发誓独身,或禁绝婚姻是不受上帝之法的督率:因此教士与其他基督徒一样自行婚配是合法的,也会判定为同样更好地为信仰服务。”[170]“宗教改革后新教教士也和其他人一样娶妻生子,一样要为养家糊口而操劳,这对于改变教士作为神人交流中介的传统地位,改变人们对教士的传统看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教士结婚有利于摧毁天主教教会的权威,有利于打破教俗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171]

再次,从组织层面来看,宗教改革使英国教士阶层的组成成分得到了简化和整合,推进了教士阶层向职业集团的转变。中世纪英国的教士阶层是一个组成成分极其复杂的神权等级,包含了从事不同种类工作的神职人员。它究竟在英国社会扩展到多大程度,没有可靠和确切的资料证实。但以下数据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10000个享有圣俸的教职(其中15%—25%由兼职者担任),至少10000个受雇且不享有圣俸的助理教职——初级神品,12048个在教教士团成员(包括修士、修女、大教堂牧师会牧师和托钵僧),人数波动、没有职务的初级神品和正级神品,数量不详的有神品的书记员、行政管理员、教师、学者和律师。[172]

 

由此可见,中世纪英国教士阶层的组成成分极其复杂,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管理俗界宗教事务为主要任务的教区教士,另一类是脱离世俗社会、过着宗教戒律所规定的修行生活的修士。中世纪英国的修士虽然隶属不同的宗教团体,奉行的教规各异,但均以自身灵魂的救赎为修道的终极目的,有别于主要依靠宗教服务来获得收入的教区教士。此外,在天主教教区的教阶之中,存在初级神品的设置,担任初级神品的教士有权接受世俗性质的工作。由此可见,中世纪英国教士阶层中包含了从事不同种类工作的神职人员,所以不能依照工作性质的标准,将其界定为一个职业集团。宗教改革期间,英国各类修道团体均遭解散,教区教士成为唯一一支教士力量。改革后的国教会还取消了教区中的初级神品,使一大批初级神品的教士退出了教士队伍,教士队伍中只剩下了从事宗教服务的教区教士。英国教士阶层组成成分的简化和整合,有助于突出教士宗教服务的工作性质,促使其向一个单纯的职业集团转型。

另外,宗教改革不仅解构了中世纪英国的教士等级,也使教士的职责重点发生了变化。“英国中世纪教会借助于强制性地要求教徒出席礼拜仪式的办法,实现对社会日常生活的规范。然而宗教信仰的仪式化导致世俗身份的教徒在宗教信仰上对教会的依赖,天主教最终演变成了以教职界精英为中心的宗教信仰。这种发展趋势是引发16 世纪欧洲宗教改革的原因之一, 马丁·路德首倡的‘唯信称义’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纠正中世纪天主教重礼仪、轻信仰的倾向, 将基督教还原成普通民众的宗教信仰。”[173]与“唯信称义”的新教教义相呼应,布道成为了教士职责的重点,仪式化的礼拜仪式退居次要地位。[174]在中世纪“教会救赎”的原则之下,教士只需掌握礼拜仪式的程式和简单的拉丁文祈祷词即可胜任职责。宗教改革之后,由于布道职责突出,一个称职的教士不仅需要有充足的神学知识特别是《圣经》学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口才好,能将精深玄妙的神学教义转化为有声有色的故事,这样才能传达上帝的福音。新的职责重点对教士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教士阶层只有向专业化程度更高的现代教职集团转型,方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胜任职责。

二、现代职业特征的显现

从词源学的角度来看,职业(profession)一词最初起源于宗教背景下的公开声明或宣誓。16世纪早期,profession具有了信仰的含义,可以与faith一词替换使用。16世纪中期以后,profession开始指代特定的职业,到17世纪中期,profession已完全具有了职业的含义。但要指出的是,profession所指的职业,不是商人、工匠之类的职业,而是指有专业、学问、垄断性质的现代职业。这类现代职业包括律师、医生、教士等。现代职业与其他职业的区别在于,现代职业人员从业不仅是为了维持生计,更是为了造福于公众,以实践上帝为其预定的“天职”(calling)。现代职业的概念不同于一般职业,社会学家虽然没有给现代职业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大多通过列举职业特征的方法来加以界定。社会学家公认的现代职业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专门的、先进的职业教育,(2)关于职业活动的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3)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颁发从事职业活动的执照,(4)与其他体力劳动者相比享有更高的社会地位,(5)垄断职业服务的市场,(6)管理职业服务的相当大的自治权。[175]在宗教改革之后的岁月里,英国教士阶层逐渐具备了上述这些特征。

第一,逐步专业化、规范化的职业教育不仅是教士阶层演变为现代职业集团的基础条件,也成为教士阶层作为现代职业集团的基本特征之一。专门的、先进的职业教育是现代职业集团培养后备人才的重要途径,是现代职业集团发展、壮大的前提。英国神学教育历史悠久,12世纪末13世纪初,英国大学的神学教育肇始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此后,英国许多大学均设有神学院,大学神学院主要向学生传授《圣经》和教父著作等理论知识。但是,当时绝大多数教士没有机会进入大学这一象牙塔深造,对他们的培养只能采取传统的拜师学艺的学徒方式,由初级神品的教士跟随上级教士学习礼拜仪式的程式和基本的拉丁文祈祷词。国教会废除初级神品之后,这一传统的学徒方式即遭废弃,教会之外的语法学校、大学等各级教育机构肩负起培养教士的重任。但是,大学的神学教育强调理论研究,忽视实践知识的传授,培养的是神学家,而不是胜任主持礼拜仪式、胜任布道职责的专业教士。为了弥补教士职业教育的不足,一些大学的神学院开始强调教育的专业化、规范化,注重教育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其中,剑桥大学的伊曼纽尔神学院在培养专业教士方面的贡献较为突出。该学院的宗旨是使学员胜任布道和圣礼职责,以便日后成为被国教会启用的教化信徒的教士。[176]与此同时,国教会也继承并发展了中世纪在职训练教士的传统,对已经进入教会的教士进行在职训练,与中世纪对初级神品教士的教育方式不同, 国教会重视《圣经》知识的讲授和布道技能的训练。[177]这是国教会内部神职教育走上专业化、规范化道路的体现。16世纪下半叶至17世纪上半叶,一大批受过专业神职教育的人员走上教职岗位。1603年,根据国王所作的调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9244个教区中,共有4830个有布道许可证的传道师,3804个具有大学学位的教士。[178]专业神职教育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教士队伍的人员构成,提高了国教会宗教服务的质量。

第二,一系列宗教活动法规的制定和施行,既从制度上保证了教士职业活动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也使教士的职业行为具有了现代职业集团从业行为的特征。职业活动法规的颁布和施行,确保了现代职业成员在从业之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了职业活动的专业化、规范化,是现代职业的重要特征。中世纪英国各个教区均采用罗马拉丁语的礼拜仪式,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英文公祷书,各地的礼拜仪式千差万别,教士往往依据本地的礼拜惯例主持礼拜仪式,如英格兰南部地区就盛行“萨勒姆惯例”(Use of Sarum)。[179]宗教改革之后,国教会开始强调教士礼拜活动的统一和规范,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英文版的公祷书:1549年《公祷书》、1559年《公祷书》、1662年《公祷书》,对教士从事的早祷、晚祷、连祷、圣餐、洗礼、坚振礼、婚配礼、葬礼等活动作了统一的规定。这些公祷书和相关宗教活动规章制度的颁布和施行,既对教士的从业活动进行了规范,也是教士阶层向现代职业集团演变的表现特征之一。

第三,教士任职资格考试的施行,严格了教士职业的准入资格,与此同时,也成为教士这个现代职业集团的特征之一。职业资格考试是选拔高素质职业人员的重要途径,从制度上保证了职业人员的素质。宗教改革之后,英国国教会通常在授予圣职的前夕举行教士任职资格的考试,例如,伊利主教区1580年4月14日和15日举行教士任职资格考试,4月17日举行授圣职礼。考试的内容通常由国教会的教规决定。例如,1571年的教规规定圣职候选人须以1562年《三十九条信纲》的内容为依据,用拉丁文撰写一篇信仰陈述。[180]教士任职资格考试的施行,确保了高素质教士的选拔和任用,也为教士阶层向现代职业集团的演变提供了人员素质保障。

第四,教士社会地位的提升,进一步强化了教士阶层的现代职业集团意识,成为其作为现代职业集团的外在特征。现代职业从业人员不仅是一批有文化、有知识的知识分子,也是一批有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的社会精英。与其他体力劳动者相比享有更高的社会地位,是区分现代职业与传统职业的一个重要特征。财富、威信和社会贡献是衡量一个阶层社会地位的重要尺度,其中财富是最主要的标准。转型时期英国国教会各级教士的富裕程度都有了显著提高,克里斯托弗·希尔在对大量教区教士考察的基础上得出结论:16世纪30年代至17世纪50年代期间,英国教区长的薪水平均增长了5至6倍,教区代牧的薪水平均增长了4倍。[181]即使一些贫穷的教区和教士,在社会各界的不断捐助之下,也逐渐改变了过去贫困不堪的面貌。高于教区普通居民的收入,决定了教士高于普通居民的社会地位。教士在教区居民中享有威信,是教区实际上的领导者,不仅肩负着宗教职责,还承担着教区的行政和民事事务。在转型时期的英国,很多教士在社会基层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譬如出任治安法官,监管教区的道德风纪,积极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由于教士从事的职业与文化、历史有密切联系,17、18世纪英国有很多教士为英国文化、考古、历史等学科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如教士托马斯·霍兰、里吉斯、亚伯拉罕姆·德·拉·普林、罗伯特·霍兰、约翰·多恩等,一些教士还钻研新兴学科,如植物学家威廉·特纳、约翰·沃德。[182]总体看来,随着富裕程度的提高,转型时期英国教士的社会地位出现了上升的态势,他们也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在社会阶层的划分上,教士高于体力劳动者,属于社会中间阶层,在此基础之上,教职界逐渐形成了愈益强烈的职业集团意识,他们实现了向现代职业的转变。

第五,对职业市场的高度垄断,是英国教士阶层作为职业集团的显著特征。与律师、医生等现代职业不同,国教教士对于职业市场的垄断程度更高。国教会宣称国教教士是唯一有能力解释《圣经》奥秘、正确引导信徒的神职人员。在1689年《信仰宽容法令》颁布之前,非国教的其他教派无权建立合法的独立教堂,非国教教士只能在秘密状态下开展宗教活动。在国家政权和法律支持下,国教教士提供的宗教服务带有强制色彩,教区信徒不信奉国教以及向本教区之外的国教教士寻求宗教服务的行为均属违法,这样国教教士便基本垄断了宗教服务的市场。虽然在1689年《宗教宽容法》颁布之后,英国出现了有限的宗教自由,但仅有十分之一的民众不信奉国教,因此,国教教士垄断宗教服务市场的局面基本未发生改变。

第六,国教会在宗教活动和教会自身事务管理上的高度自治权,也彰显了教士阶层作为现代职业集团的特征。中世纪英国的坎特伯雷和约克两大教省是罗马教廷管辖下的分支机构,本尼迪克、克吕尼等大批修道院是外国修道院的分院,这些教会机构受到外国势力的高度控制,无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宗教活动。宗教改革之后,国教会完全摆脱了外国势力的干涉,在开展宗教活动的问题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此外,国教会在招收、聘任教士的问题上也力图摆脱俗界势力的控制。最初,虽说宗教改革使英国教会发生了许多变化,但在招收教士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圣俸推荐制度并没有变化。教职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依然是圣职推荐人提供给教会的圣俸。为了使合格的人选进入国教会,国教会在不触动圣职推荐人提名权的前提下,通过驳回不称职的人选、对圣职推荐人行使的提名权设置限定条件、购买圣职推荐权等多种方式,增强自己在招收、聘任教士问题上的自主权。[183]国教会的上述举措,使一大批接受过专业教育的教士走上了教职岗位,提高了国教会宗教服务的质量,与此同时,也强化了作为一个现代职业集团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宗教改革从权力、身份、组织三个方面解构了中世纪英国的教士等级,与此同时,宗教改革也使教士的职业角色和职责重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教职业开始强调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在职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在宗教改革之后的岁月里,英国教士阶层逐渐具备了现代职业的一系列特征,这些变化预示着英国教士阶层在社会结构中的存在形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方面,他们原有的特殊地位大大弱化,不再是一个凌驾于社会其他阶层之上的等级。另一方面,为了使教士适应新的职业角色,国教会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教士的专业能力,加强宗教服务的统一和规范,使教士阶层逐渐具备了现代职业的一系列特征。

国教会教士的职业化进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宗教改革时期是第一阶段,由于教士职业的历史悠久,职业化的起步不同于其他新兴的职业,现代教士职业直接脱胎于中世纪的教士等级。宗教改革解构了教士队伍原有的等级结构,使教士队伍在外部结构上初具现代职业的雏形,但此时的教士队伍空有职业群体的外形,除了等级式的组织形式和垄断职业服务市场之外,现代职业的诸多特征尚不具备。

1560年到1688年是教士队伍职业化的第二阶段,这一时期,教士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大幅度提高,表现为教士队伍的构成发生了积极变化,大批大学生教士和持有布道许可证的教士走上了教职岗位,17世纪教士队伍的整体素质包括文化水平、专业学识、业务水平大幅度超越16世纪的前辈。在此基础之上,教士队伍具备了现代职业的大部分特征,像职业活动法规的颁布、职业自主权的增强、职业意识的形成、专业化职业教育的出现等。

1689年到1800年是教士队伍职业化的第三阶段,这一时期,教士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继续提高,表现为疏忽宗教服务、不驻堂区、兼领俗职等弊端大为减少,教士职业多元化的现象基本消失。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时期以堂区教士为主体的中下级教士的收入大幅度增长,从而提高了教士阶层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教士队伍开始享有高于普通劳动者的社会地位。这样,在社会结构变革与重组的历史条件下,英国教士阶层并没有消亡解散,他们以现代教职集团的形式继续存在下去,在英国社会结构中仍旧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并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

现代早期英国教士队伍的职业化变迁是英国社会转型的一个缩影,教士队伍抓住了英国社会经济繁荣、教育大发展的难得机遇,适时转型,逐步向现代职业迈进。与普通劳动者相比,教士队伍属于高收入、高地位的人群,上升的中间阶层,社会的精英。18世纪末的教士在整体上比他们16世纪的前辈拥有更多的知识、更多的财富、更高的社会地位。在此基础之上,教士队伍实现了自身的职业化,成为了19世纪英国社会的一个重要职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