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险消费者的组成
“消费”在经济学上的解释是:使用物质资料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消费者即使用物质资料以满足其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人。借用这一定义,我们也可以从需求的角度,将与保险有关的人统称为保险消费者,虽然他们在“消费”保险的链条上有着各自不同的“分工”。
我们在第三章中分别介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的概念。为了阅读的方便,我们在此先来简要回顾一下他们各自的“职责”。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上述各种人的职责并不是绝对“定格”的,换句话说,有人可以一身一任,有人可以一身二任,有人甚至可以一身三任。
例如,在人身保险的场合,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1.投保人、所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一人
例如,张三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他自己缴纳保费,并指定自己为保单的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他既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又是保单的所有人和受益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常见,但不是没有可能。
2.投保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被保险人为另一人
例如,张三以其妻子李四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他自己缴纳保费,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张三是投保人、保单的所有人和受益人,而妻子是被保险人。
3.投保人、所有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而受益人为另一人
例如,张三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他自己缴纳保费,指定其儿子张小明为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张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单的所有人,而张小明是受益人。
4.被保险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为另一人
例如,张三以李四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保单上载明:李四为保单所有人,同时还为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张三为投保人,李四同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
5.投保人和所有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不同的对象
例如,雇主以雇员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死亡险),雇主缴纳保费。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既是投保人,也是所有人;雇员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则为雇员的家属。这一情形在团体寿险中很常见。
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人和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
例如,张三以李四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张三缴纳保费,指定儿子张小明为受益人,女儿张小华为保单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张三为投保人,李四为被保险人,张小明为受益人,张小华为保单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