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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总结
1.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保险与赌博虽然有相似性,但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异。
2.可保风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经济上具有可行性,独立、同分布的大量的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3.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购买符合效用最大化原则。借助效用最大化函数可知,假定消费者是理性人,且是风险回避者,只要保险公司按照精算纯费率提供保险产品,消费者进行充分投保后的期望效用总是大于不投保时的期望效用。EUNI<EUI表明,保险费在精算纯保费之外存在一定的上升空间。
4.风险因素、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价格水平、经济环境、人文社会环境以及税收、社会保障政策等是影响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
5.保险供给同时受到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制约保险供给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可用于经营保险业的资本量,整个社会对于保险产品的市场容量,保险产品的市场价格,互补品与替代品的数量,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与管理水平,制度、政策环境,保险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6.保险市场的运行也遵循一般的市场供求规律,但信息不对称所致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会加大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的背离程度,从而使市场无法实现最终均衡。保险人可以通过在保单设计时设置免赔额、共保及费率调整等各种方式降低和消除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促使保险供求关系趋向均衡。
7.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形成于近代社会。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保险业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
8.可以根据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实施形式、业务承保的方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等对保险进行不同的分类。各种分类之间可能会有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