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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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体系的成因

大体可以认为,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是以客观与主观为支柱建立起来的,亦即,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有机统一(四要件体系);刑法理论将客体与客观方面进一步提升为“客观”,将主体与主观方面进一步提升为“主观”;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主客观相统一),成为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基本特点乃至核心。

在我国,以客观与主观两个概念为支柱建立犯罪论体系,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受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以客观与主观为支柱的犯罪论体系得以形成

苏联刑法理论,对德国刑法理论存在一些误解,再加上意识形态的原因,对德国刑法理论的不当批判,使其强调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结合与统一。例如,费尔巴哈虽然仅将行为或客观事实特征列入构成要件,但他并没有忽略罪过(责任)的意义,只是没有将罪过列入构成要件之内。施就别尔认为,罪过、责任能力与构成要件无关。特拉伊宁便认为,费尔巴哈与施就别尔“人为地割裂犯罪构成的统一的概念”〔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5页。。于是,特拉伊宁强调犯罪构成应当包括罪过、责任能力等内容。再如,特拉伊宁认为旧派所主张的行为刑法,“是同资产阶级‘民主’的整个体系所特有的趋向有机地联系着的”;而新派所主张的行为人刑法,“实际上就意味着使刑罚适合受审人的阶级面貌,并使坐监狱成为对无产者的刑罚”。于是进一步指出:“资产阶级刑法学者在犯罪‘行为’和‘行为人’两者究竟哪个重要的问题上长期间纠缠不清的争吵,造成并且助长了一种错觉,似乎除了这两个根据——‘行为’和‘行为人’以外,再没有其他具有刑法意义的标准能够影响对犯罪的评定从而影响刑罚的种类和方法了。”与之相反,“在社会主义的刑法体系中,对人身的这种深刻的考虑,并不意味而且也不可能意味‘主体’与‘行为’的脱离;并不意味而且也不可能意味对犯罪的客观方面评价过低。社会主义的刑法不是建立在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脱离或对立的基础上,而是以辩证地结合对主体和他的行为的评价为基础的”同上书,第18页、第27页、第46页。。从特拉伊宁的论述可以看出,他所强调的客观与主观的统一,旨在与资产阶级刑法理论相区别。不过,特拉伊宁所称的客观与主观的统一,究竟是在处罚基础(根据)、处罚对象上的客观与主观的统一,还是在犯罪成立条件上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统一,似乎并不十分明确。

“从1949年到1953年,是新中国刑法学的创建时期,这一阶段是以否定旧中国的刑法学、照搬苏维埃的刑法学为主要特征的。”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所以,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刑法教科书就指出:“每一犯罪行为,都是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主观(人的故意或过失)表现在客观上,即表现在由于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损害上,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还没有表现在客观行为上的故意或过失,或者不是由于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客观上的损害,就都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犯罪构成永远是犯罪行为所必要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件的统一。”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74—75页。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不可能在短期内构建新的犯罪论体系,只能沿用此前已经采纳的苏联的犯罪论体系,这是四要件体系得以维护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此意义上说,采用四要件体系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二)鉴于“文革”的历史教训,为了杜绝确实大量存在的客观归罪与主观归罪现象,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作为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指导思想

如所周知,在“文革”期间,存在大量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现象。之所以会出现主观归罪的现象,是因为一旦行为人的心情恶劣,便不充分调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什么危害,就进行处罚;之所以会出现客观归罪的现象,是因为一旦被害结果重大,就不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便施加处罚。在没有实行罪刑法定主义的时代,出现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现象并不奇怪;即使在法律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时代,一旦发生人心冲动的案件,人们在感情上便产生处罚的强烈要求,即使法律没有规定处罚该行为,也要给予处罚,依然会出现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现象。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I》,有斐阁1972年版,第90页。为了杜绝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现象,就要求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例如,较早将主客观相统一作为刑法原则的教科书指出:“人的思想支配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反映人的思想,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根据这一基本原理,我国刑法在确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上,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所谓‘主观归罪’,是指不顾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片面地根据行为人主观思想、心理和犯意来认定犯罪。所谓‘客观归罪’,是指不顾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只是片面地根据行为人客观上造成的损害后果来认定犯罪。很显然,‘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由于把人的思想和行为割裂开来,必将导致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含义是,构成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主观上对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具有故意与过失,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喻伟主编:《中国刑法学新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页。显然,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作为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指导思想,旨在禁止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现象。在此意义上说,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作为定罪量刑的要求,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三)将犯罪的本质理解为社会危害性,并且强调社会危害性由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构成,使以客观与主观为支柱的四要件体系得以维持

受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理论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都认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在笔者看来,倘若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法益侵害,也未尝不可。但是,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社会危害性的内部结构是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结合或统一。例如,50年代的刑法教科书就指出:“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乃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主要是取决于下述三种具有相互密切联系的情况”:“行为本身的性质”、“损害结果的有无与大小”、“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换言之,“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是这三种情况互相结合起来辩证的、统一地考虑的结果,也就是说,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乃是取决于行为的全部客观情况和主观情况”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56页、第61页、第63页、第64页。。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依然坚持社会危害由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构成的观点。例如,有的教科书指出:“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要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51—52页。概言之,社会危害性的轻重是由四个要件决定的,也可以说是由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综合决定的。

由于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形式,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是由主客观要素综合、统一决定的,所以,犯罪构成必须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体,主观与客观成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

(四)对德国、日本的犯罪论体系存在误解,导致以客观与主观为支柱的犯罪论体系得以坚持

改革开放后,国内开始了解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遗憾的是,存在一些误解。德国、日本通行的犯罪论体系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如同苏联学者将德国的构成要件与苏联的犯罪构成混为一谈一样,我国的不少学者也将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等同看待,认为德国、日本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割裂了成立犯罪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于是,要求将主观要素也纳入构成要件。如苏联学者指出:“每一个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的统一。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永远是和主观要件统一的,辩证地理解客观和主观的统一,是正确地理解社会主义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基础。”〔苏〕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206页。我国学者也指出:“在构成要件理论的沿革上,近代构成要件理论的先驱贝林格所提出的构成要件论,主张构成要件只包括客观的要件,而将主观的要件即故意或过失等完全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因而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或修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包含决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切要件,既包含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也包含成立犯罪所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它是一系列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这直接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同时表明我国刑法不论对‘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都是反对的。”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其实,古典犯罪论体系,是将责任能力、故意与过失作为责任要素对待的,不将它们纳入构成要件,并不等于它们是在客观归罪。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而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只是成立犯罪的一个条件。显然,我国刑法理论强调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因为我国将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同时将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作相同理解,或者要求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也必须具备与我国犯罪构成一样的机能。不难看出,上述观点是为了维持四要件体系,而强调犯罪构成是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