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基础课系列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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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当事人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是一个对偶性概念,应该有彼此相对应的双方。在诉讼中,当事人应该包括原告和被告,包括因发生争执、纠纷而诉诸司法机关的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利害关系的双方。

我国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以下特点:

(1)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

(2)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

(3)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即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诉讼参加人。

以上三个特点或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特别是对于原告一方,更是如此。比如只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地位,但是如果同案件事实之间并无直接具体的利害关系,也不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就不能称之为当事人。我国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包括公诉人。首先,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并且独立地执行控诉职能,但是公诉人作为国家追诉权的具体执行者,同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而是基于职责的要求,是代表国家在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其中也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的这一特点,同基于个人利益而提起诉讼、追究犯罪的原告人是有原则区别的。

其次,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他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是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诉人参加诉讼的这一特点,也是当事人双方所不具备的。

再次,公诉人虽然在诉讼形式上是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其实际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比如在法庭上,公诉人有权查对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权依法讯问被告人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被告人,则不享有此类对等的诉讼权利。

最后,公诉人同审判人员之间,在参加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所具有的共同点或相似之处,要多于公诉人同自诉人、被告人等当事人在这些方面的共同点或相似之处。公诉人同审判人员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而在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等根本问题上,则完全是一致的,都是在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所以,从实质上看,把公诉人同审判人员并列比把公诉人同自诉人、被告人等并列并称之为当事人更为适宜。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都是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是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他们在各自的诉讼法律关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都是属于主要的诉讼参与人或主要诉讼主体,因此他们都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较多的诉讼义务。

申请回避权,这是当事人都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由于当事人也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所以凡是诉讼参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也应该享有,如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

当事人也承担有较多的诉讼义务,如应当如实陈述案情和提供证据,不许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对公、检、法机关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以及应当执行公、检、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裁决等。

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在诉讼地位、作用等方面也不完全相同,有的还是相互对立的。比如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就是相互对立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也是相互对立的。所以,虽然他们都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但是由于在诉讼地位和作用等方面还存在有差异,他们各自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

(一)被害人

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但这里讲的被害人,是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因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通常也就是自诉人。

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不起诉的决定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二)自诉人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诉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有权撤诉或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三)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是公诉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被追诉对象的称谓。如果该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则应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有权了解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有权对自己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及罪行轻重进行申辩和解释;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等。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要求;对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四)被告人

这里讲的被告人是指刑事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他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依法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有权了解法庭笔录记载内容,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提起反诉。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通常也就是被害人本人,但有时也可能是其他人,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权放弃、改变诉讼请求,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般都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但有时也可能是其他人,如被告人的父母等。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