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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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保险市场是由保险产品的供给方、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市场的监管方所组成的。供给方包括保险产品的“生产者”——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供应商和服务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需求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市场的监管方就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在有的国家,它是属于整个金融监管部门中的一个部分,例如英国和日本;在有的国家则是独立的一个部门,如美国各个州的保险监管局和我国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们将在第六章讨论保险公司,第七章讨论保险消费者,第八章讨论保险中介,第九章讨论保险监管。

一、保险市场的特征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市场同普通商品市场等其他市场有着相似点,比如它们都是交换关系的总和,都要发挥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等。然而,它们之间也有着不同点。具体来说,保险市场具有如下特征:

(一)直接交易风险

保险市场在交易标的上与其他市场有着明显的区别。普通商品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商品或者劳务关系,而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则是“风险”。具体来说,在保险市场上,投保人以购买保单的方式将自己所面临的特定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在被保险人发生约定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或给付。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将投保人未来的“不确定性”所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并“锁定”这种损失,由此在很大程度上将结果的“不确定性”变得“确定”,使人类可以在比较“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决策,并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可见,通过保险市场的交易,投保人付出了保费,但却获得了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经济保障。

(二)交易具有承诺性

在普通商品市场上,买卖双方在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这里暂不考虑普通商品交易中所出现的赊销、分期付款等例外情况。然而,在保险市场上,当保险合同达成之时,被保险人并不能立即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这是因为,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来的不确定性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的一种承诺,只有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的义务;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没有义务进行赔偿和给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合同可以被视做一种看跌期权,而保险市场也可以被看成一种特殊的期权市场。

(三)信息不对称程度高

保险市场同时还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在普通商品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往往是单向的,也即信息优势只存在于交易双方中的一方。然而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信息不对称却是双向的,即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能存在信息优势。首先,从被保险人来看,一方面,由于被保险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因此,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容易通过隐藏信息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保险人的选择行为,即出现“逆选择”;另一方面,在购买保险之后,被保险人会出现疏忽大意甚至欺诈等败德行为,或者在风险发生之后消极减损,即出现“道德风险”。其次,从保险人来看,由于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保险人可能会利用被保险人的相关知识缺乏而对被保险人进行误导、隐瞒或欺骗,从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

与普通商品市场相比,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要更高一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合约阅读成本。保险产品涉及精算、法律、金融、医学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条款相对复杂,用语比较严谨,普通顾客在阅读相关内容的时候往往不能完全理解,这客观上提高了合同的阅读成本。面对较高的阅读成本,许多顾客会谨慎购买甚至放弃购买,而保险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也需要更多的努力。其次,合约不完全带来的成本。尽管保险合约在订立时力求严谨、详细,但可能还是无法涵盖所有不可预期的意外状况出现。如果保险合约对约定风险事故的定义不清晰,或者对损失范围的界定不明确,或者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出现偏差,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就可能会产生理赔纠纷,而解决该纠纷的成本往往十分高昂。孙祁祥、郑伟等著:《经济社会发展视角下的中国保险业——评价、问题与前景》,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二、保险市场的运作原理

(一)风险聚集与转移

保险人是专业的风险承担者,它们通过提供各类保险产品来接受被保险人转移的风险。因此,保险市场的首要功能是将大量不同类型的风险单位及其承载的各类风险聚集在一起,转移至保险供给方,也即保险公司,然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综合管理。

(二)风险经营与损失分担

在风险由保险需求方转移到保险供给方的同时,作为必要的前提条件,保险人要向需求方收取保险费。这些保费除了用来维持保险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所需要的成本以及获取合理的利润以外,主要是用来对那些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这一过程称为损失分担。这是针对最传统意义和最本质意义的保险而言的。在保险,特别是寿险的功能逐渐扩展以后,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就不一定是被保险人“对损失进行分担”的过程。

(三)供求机制

上述过程是通过供求机制的运作来完成的。保险价格是保险市场上供求规律发挥作用的主要杠杆。在保险价格的调节下,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之间相互磨合、相互趋近,直至达到市场的均衡状态。在均衡状态下,风险经营者获得合理效益,被保险人得到合理保障,保险市场各方主体都实现了各自效用的最大化。

三、保险市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保险市场作不同的划分。

(一)财产保险市场和人身保险市场

根据交易标的来划分,保险市场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市场和人身保险市场。其中,财产保险市场是专门从事各种财产保险产品交易的市场,比如家庭财产保险市场、企业财产保险市场、责任保险市场等,而人身保险市场是专门从事各种人身保险产品交易的市场,比如寿险市场、健康险市场等。

(二)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

根据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市场可以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其中,原保险市场又称直接保险市场,它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市场;而再保险市场又称分保市场,它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而形成再保险关系的市场。

(三)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

根据保险业务所涉及的地域不同,保险市场可以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其中,国内保险市场是指在本国境内形成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市场,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或者世界范围内通过保险商品交换而形成的各保险市场的整体。

(四)完全竞争型、完全垄断型、寡头垄断型、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根据保险市场结构的不同,保险市场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和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一个保险市场上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场,每一家保险公司都能够提供同质无差异的保险商品,所有公司都是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制定者。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一种理想的模式,在现实中并不存在。

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操纵,市场价格由该公司制定,其他保险公司无法进入保险市场。在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上,没有市场竞争,没有替代产品,消费者也没有选择的余地。

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少数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每一家保险公司的规模都比较大,市场集中度比较高,其他保险公司进入市场比较困难。

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市场上存在着较多的保险公司,各公司提供有差别的保险产品,市场集中度并不高,进入壁垒较低,保险公司能够自由进出保险市场。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介于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和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