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第四权力(Fourth Estate)
“第四权力”的思想最早由美国著名思想家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提出。1804年,虽然遭到反对派报纸的大力攻击,但是杰斐逊以压倒性的优势连任总统。他指出,联邦政府的真正力量在于接受公众的批评,而且有能力抵挡批评。自由报刊应是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
报业第四权力的理念被视为共和制的灵魂,其前提是媒体的独立,因为只有独立行使报道权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第四权力说”经过长期的司法与立法实践,在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初步实现。1923年美国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关于“芝加哥市对《芝加哥论坛报》案”的判决确定了报纸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利原则。1964年,最高法院关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的判决确立了报纸批评官员的权利。1971年由“专业新闻人员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提议创立的“盾牌法”(Shield Laws)保证了新闻人员对新闻来源的保密权,以防止官员钳制舆论。
一系列的法律保障,使美国新闻界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掏粪精神也以调查式新闻形式得以继承。西方媒体为民请命的客观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暴露社会黑暗面,督促政府清政为民、廉正无私。
互文参阅:第四章词条8.9掏粪者(p.80);第九章词条5.1新闻保障法(p.306)
第四阶级
1828年英国国会举行会议时,左翼政治家爱德蒙特·巴克(Edmund Barke)在会上称记者为“第四阶级”。他说,议会中有三个阶级——贵族、僧侣、资产者,但是在记者席上坐着一个第四阶级,他比那三个阶级都重要。19世纪英国《泰晤士报》(The Times)的多数主笔卸任后被内阁吸收为成员,因此从那时起,记者又被称为“无冕之王”。
20世纪初,随着要求政府对媒介进行规范的压力的增加,媒介业的领军人物开始进行本行业的专业化,进一步扩展了“第四阶级”这一概念,将媒介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机构用来保证其他机构都服务于公众。媒介管理者不向政府机构割让媒介控制权,而是进一步保证会服务于公众的需要,充当保卫公共福利的“看门狗”。这个概念认为,媒介应该不停地审视这个社会,并且将问题展示给民众。
因此,媒介被想象为一个独立的社会机构——政府的第四极,被赋予确保所有其他机构,即政府的三个部门:商业、宗教、教育和家庭部门为公众服务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