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美国是世界上风险投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最近几年其风险投资额每年都超过一千亿美元。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繁荣既得益于美国经济的整体繁荣、科技的不断创新和浓厚的创业传统,也有赖于其相关法律制度的成熟与完善。本书首先论述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及其法律体系的形成,接着分析了美国联邦及各州的风险投资立法,然后论述了风险投资运行的法律制度,包括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天使投资合同、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合同、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合同、创业企业的控制和治理、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制度等内容,最后,文章描述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了我国风险投资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参照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对策。
本书第一章论述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及其法律体系的形成。本章首先分析了风险投资的概念、主体、作用。接着,从宏观方面对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史加以考察,认为其发展可以分为四个时期:萌芽与早期发展时期、低谷与调整时期、振兴与萎缩时期、规范与有序发展时期。在对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各个时期进行分析与论述的基础上,总结出立法与政府扶持政策的重要性。然后,文章从微观层面分析了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过程,即风险投资者向风险投资机构提供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机构通过其风险投资家向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和增值服务,待创业企业发展成熟,风险投资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出售等方式退出创业企业,收回风险资本并实现投资收益,风险投资机构再按照约定的分配方式与风险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在风险资本的循环中,风险投资的各方主体主要凭借合同来规范其权利与义务。最后,文章论述了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包括联邦立法和州立法,并由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创业企业的控制与治理、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风险投资的扶持及监督法律制度等内容组成。
本书第二章的内容是对美国联邦风险投资立法考察。美国政府的扶持与立法支持是美国风险投资业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国会和美国政府的相关职能机构是美国联邦风险投资立法的主要主体。本章选取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2003年《新市场风险投资计划》、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以及2003年《就业与经济增长税收减免协调法》为论述重点,对各个法案的立法背景、目的、内容、作用等作了分析和总结。美国联邦风险投资立法的内容包括政府对风险投资的融资支持和信用担保、建立健全宽松的风险投资体制、税收优惠、直接补贴等方面。
本书第三章的内容是对美国各州风险投资立法考察。依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各州。美国的大多数州都有关于风险投资的立法,其形成丰富多样,内容全面系统,与联邦立法互为补充,构成了美国风险投资立法的完备体系。美国有许多州通过立法而直接参与风险投资,其原因有促进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发展高科技产业、使劳工队伍多样化、劳工结构合理化、填补私人风险投资的空缺等方面,其方式有马萨诸塞州模式、密歇根州模式等。本书选取阿肯色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作为美国风险投资业落后州和发达州的代表,分别对其风险投资立法作了分析和论述。
本书第四章的内容是对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的考察。风险投资主体包括主要主体和辅助主体两大类。主要主体包括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家、创业企业和创业企业家等三方主体,辅助主体包括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咨询机构、评估机构等。风险投资者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各类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企业等。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由相关的合同和法律法规加以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家是风险投资的核心主体,其重要作用有:从风险投资者那里募集风险资本、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和增值服务、对创业企业进行监督。美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成有公司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等。创业企业家和创业企业是接受风险资本的一方主体,也是风险投资收益的最终来源。创业企业的组织形式非常重要,不同组织形式的创业企业在吸引风险投资时会有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本书第五章论述了天使投资者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投资合同。天使投资者与一般的风险投资者不同,其特殊性在于他集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的角色于一身。美国潜在的天使投资者数量巨大,可达150万至250万个。天使投资者是支持美国中小企业成长的重要力量,对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天使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在投资经验、投资动机、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容量、风险控制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天使投资合同是天使投资者和创业企业家之间的投资合同,它与一般的风险投资合同相比,具有简洁性、非正式性等特点。
本书第六章讨论了风险资本的募集与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主要依据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合同来进行。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价值在于它能够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率、有力控制投资风险、达到规模经济等。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成主要有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在美国,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构的主流组织形式,这是与其有利的税负待遇、良好的激励机制、声誉约束的有效性等因素分不开的。有限合伙合同是规范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的权利与义务的主要法律文件,本章着重分析了有限合伙合同的薪酬激励条款、约束条款及其决定因素,并论述了风险投资家的声誉对约束其自身行为的重要性。在对美国有限合伙合同的实证分析中,笔者发现风险投资家有着广泛的自由和权力,在风险资本的运营过程中有较多机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但实际上,美国的风险投资家很少会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这是由于声誉机制在约束风险投资家的机会主义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书第七章论述了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投资合同。在风险投资领域,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是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包括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逆向选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在本章中,作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论述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双方如何采用投资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风险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工具的选择、担保、创业企业的治理与控制、风险资本的退出等。本书选择风险投资合同的保证条款、投资工具的选择、分期投资的安排等三个内容加以着重论述,并总结出这些条款有力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问题。
本书第八章论述了创业企业的控制与治理。在风险投资家把部分或全部的风险资本投入到创业企业之后,他与创业企业家之间就结成了既有利益共同点又有利益冲突的复杂关系。创业企业的控制与治理,既关系到创业企业的成败,也关系到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利益的实现。笔者运用不完全合同理论,分析和论述了创业企业的控制和治理。在公司制创业企业中,董事会席位的分配和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是创业企业控制与治理的主要手段和途径。本章特别详细地论述了创业企业经营不善时企业控制权的转移问题,因为这时双方的利益冲突极为激烈,权益最需要得到保护。
本书第九章论述了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风险投资的退出非常重要,因为它是风险投资家能够不断地为创业企业提供风险资本和增值服务的关键,也是评定风险投资家的业绩和能力的最主要依据。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有首次公开上市、出售、创业企业回购、清算等。在对美国风险投资退出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得出结论:风险投资失败的概率较高,在所有退出方式中首次公开上市的回报率最高,首次公开上市与纳斯达克市场休戚相关。本章着重论述了纳斯达克市场的运作机制、上市规则、上市程序等。
本书第十章讨论了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本章首先从宏观角度描述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史,论述了我国相关的立法与政策。然后,以美国作为参照,从微观角度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运作过程进行了考察。在项目筛选、项目监控、增值服务、退出投资等各个方面,我国的风险投资运作都与美国有不同之处。我国风险投资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投资主体单一化、资本来源的社会化程度低,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单一、规模过小,风险资本供不应求,风险投资的运作与退出机制不完善等等。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保证了风险资本来源渠道的畅通,保障了风险投资主体的多样性,保障了风险投资的高效率,保证了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应该包括:促进风险投资高效率运作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风险投资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畅通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等等。
从内容上看,本书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是对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的概述,第二、三章是对美国风险投资立法的论述,第四、五、六、七、八、九章是对美国风险投资运行法律制度的论述,第十章以美国经验为参照,讨论了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问题。本书四大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在逻辑上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风险投资 法律制度 联邦立法 州立法 创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