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设计理念比较
1.政治性理念
战争是流血的政治;军队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世界上根本就没有“非政治化”“非党化”的军队。以美国为例,尽管美国是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执政,但作为军队统帅的总统却必定是执政党的领袖,国会也由两党掌控。军队“不干预”政治,只是要求军队不介入、不参与资产阶级内部各个党派、各种政治力量的角逐。但在对外作战方面,军队无疑是资产阶级达成其政治目的的工具。正因为如此,各国在军队人力资源制度的设计上都把政治性理念作为一条首要原则。美军相关制度要求,公民一经入伍就要宣誓,信守并忠于宪法,服从总统的命令和上级指挥官命令。
在我国,以人力资源管理为重要内容的军事法规制度设计,也必须要有明确清晰的政治目标。制定、修改任何一部军事法律法规,都要求将之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要紧紧围绕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力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军事人力资源管理法规的立、改、废,都要围绕深化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等重大问题而展开,为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为实现军队能打仗、打胜仗提供法规保障。
2.人本性理念
人本性就是以人为本。西方管理史表明,制度设计上的人本性理念已经绵延上千年。在欧洲中世纪基于人性压抑的神权至上理念曾经使得人本性理论有所退隐。在资本主义产生与发展过程中,最终通过“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诉求,将人本性理论彰显在国家管理、社会管理和军队管理之中。在我国,儒家思想所体现的等级、特权观念长期对人们影响至深,导致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对普罗大众的人文关怀。这种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推行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后逐渐得到改观。
西方军队的人本主义思想,在反对封建主义、反对神权至上和推进人的解放上,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它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下产生的,它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上主张个人利益至上,脱离人的社会性、历史性和实践性来理解人,用抽象的、永恒不变的人性说明社会历史,不可避免地具有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局限性,其本质是为资产阶级取得和维护统治地位服务的。我军强调的以人为本,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学说,对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重民”“亲民”和西方人本主义关于尊重人、发展人的价值理念进行了扬弃,强调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人不仅是发展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发展的目的,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目标追求,推动社会发展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就是用制度来保证官兵的主体地位、公平竞争、素质提升、薪酬待遇和退役安置等权益。
3.民主性理念
制度设计的民主性理念,就是强调民主立法,在整个制度设计论证的过程中,让广大官兵甚至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法规制度真正体现和表达人民群众和官兵的意志,真正成为保卫国防和官兵切身利益的良法。民主性理念,是人本性理念的必然要求。从现代国家的基本管理制度来看,都强调人民主权、主权在民,都追求民主政治。从社会构成来看,现代社会都表现为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多元化、认识的多元化,军队和军人只是“多元”之中不可分割的“一元”。这样的国家管理制度和社会现状决定了只有树立民主性理念,让民众和官兵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才能在相关制度的设计论证过程中实现利益的均衡,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在西方,关于军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都是由国会主导制定的。国会议员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了其选区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认识。并且实行立法公开,包括立法信息的公开、立法文档的公开、立法过程的公开、立法结果的公开。比如,关于军人待遇的调整、关于某位军官的任免等活动,普通民众都可以参与听证。在我国,最基本的军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法律中。我国的《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通过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在立法活动中表达人民意愿。在立法机制和程序上,也要求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保证军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质量,在相关制度的立、改、废过程中,应该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制、立法听证和旁听制、完善立法提案制、运行立法审查制,保障官兵的意见陈述权、质疑辩论权、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系统性理念
系统性理念,就是要求在构建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时,把它看作多因素、多变量的有机整体(系统),从研究和分析它的诸要素或诸子系统之间的复杂关系中,去认识和把握系统整体的性质,使各种政策制度配套衔接、不冲突、不缺项、不弱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指军事人力资源制度在纵向层级上,贯通国家法律、军队法规和更低层级的军队规章,全面体现政策制度制定主体的不同立法权限、政策制度的不同适用范围等。如在国家法律层级上,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美国有《戈德华特—尼科尔斯国防部改组法》《国防军官人事管理法》,俄罗斯有《军人地位法》,日本有《自卫队法》等;在军队法规层级上,我军有《烈士褒扬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美军有国防部第1000.1-1999.99号文件中涉及“人力与人事”指令以及参联会的《联合作战中的人事支援》,俄军有《俄联邦武装力量(军官)服役条例》《军人赔偿条例》,日本自卫队有《防卫厅职员工资法》《自卫队法实施令》等;在军队规章层面,我军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士官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飞行人员管理条例》,美国陆军有《军官调配》《陆军家庭行动计划》《委任与选派》等。
二是指军事人力资源制度在横向上不仅涵盖军官、士官、文职人员和义务兵等,也涉及军属、退役军人等。比如,在军官政策制度方面,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基层军官管理规定》,美国有《国防军官人事管理法》《委任军官晋升》《军官考核》等;在文职人员政策制度方面,我国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美国有《国防部文职人员战略人力资本计划》《国防部文职人员远征队计划》《文职雇员法》,俄罗斯有《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择优聘用条例》等;在士兵政策制度方面,我军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二炮兵士官管理实施细则》《已婚士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美军有《士兵晋升与降级》《军士发展程序》《士兵教育指南》等;在义务兵政策制度方面,我军有《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美国有在战争状态就会生效的《军事选征兵役法》,俄罗斯有《俄联邦公民应征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