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 文化无形资产与文化产业投资的范畴
摘要:文化再生产从创作环节进入生产环节和传播环节的过程中,有着与物质再生产完全不同的规律,文化的商标权、版权、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用于其他类型或载体文化消费产品的生产,也可与生产制造业相融合而产生版权和商标权授权收入,因此,我们认为文化产业投资分为:基于内容生产的无形资产投资、产品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传播渠道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性文化服务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四个类别。
关键词:文化产业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文化再生产
与物质再生产不同,文化再生产的四个环节是: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创作是文化再生产的起点,既包括通常所说的文学创作、美学创作,也包括学术创作。作品是创作的成果,有些作品可直接作为产品(如美术作品)经过传播转化为商品(创作和生产合二为一),有些则要经过生产环节方能转化为产品(如书报刊、影视剧、漫画图书、动画片),并借助传播环节供人们消费。
一 文化再生产的独特规律
文化再生产从创作环节进入生产环节和传播环节的过程中,有着与物质再生产完全不同的规律。
文化有着多种产品形态与渠道。与物质再生产只有单一的产品形态所不同,文化有着电影、电视剧、演艺、图书、杂志、漫画图书、动漫影视等多种形态,相互之间可以转化,并通过多种渠道传播。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兴技术终端的普及,数字出版、网络传播、数字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传播渠道快速成为文化传播的重要渠道。文化产品形态和传播渠道的不断丰富,是文化扩大再生产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创新的核心体现。
文化再生产对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力。一方面文化再生产不断延伸产品形态和传播渠道,带动了文化生产和传播所需的装备制造、终端设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需求,带动了这些领域的投资和产品生产;另一方面,文化再生产的外部性为其他产业源源不断地提供中间产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创新。
文化再生产过程中,从创作环节到生产环节,不但生产出最终消费品,还会生产出版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等资本性产品,这些资本性产品进入下一个文化生产之中产出最终消费品。
同时在文学、艺术、影视、动漫、演艺等内容生产中,产出的商标权、版权、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不仅仅可以用于其他类型或载体文化消费产品的生产,有一部分还可以作为中间产品与生产制造业相融合,作为文化元素植入文具、玩具、服装、家具等消费品之中,从而产生版权和商标权的授权收入。
国民经济对于投资的定义是指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当前国民经济统计中将文化产业中的固定资产投资等同于文化产业投资。这种定义是不符合文化产业特性和运作规律的。
文化产业中内容生产中的版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产生过程符合国民经济对于投资是货币转化为资本过程的定义,应纳入国民经济投资的范畴之中。2013年8月,美国对其经济统计方法做出的修订也验证了上述分析的合理性。
美国经济统计方法修订的根据是联合国最新修订的第五版国民账户体系(SNA)。在美国GDP的新算法中,企业、政府和非营利机构的研发费用支出将被视为固定投资,有关娱乐、文学及艺术的原创支出也将作为固定投资纳入统计数据,另一个类别包括电影、长期电视节目、图书、录音等。这些新指标的纳入将影响包括GDP、GNP和GDI等经济数据。
另外,据新闻媒体报道,到2014年,欧盟国家也将调整统计方式以符合SNA为最新标准。
二 文化产业投资的界定
根据上述分析,在本次研究中,我们对文化产业投资定义为:通过资本投入形成文化固定资产及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文化无形资产的过程。
经过进一步分析,我们认为下表中的投资行为属于文化无形资产投资行为。
根据文化产业的特性,我们可以进一步把文化产业投资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1.基于内容生产的无形资产投资
该类别是指文化内容生产过程的资金投入,是以能够生产最终消费品同时产生版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为标准。在这个领域中,电影、电视剧、新闻图书、演艺剧目、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网络游戏等内容产品的资金投入,都可以看作是文化内容生产投资。
2.产品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
该类别是指用于生产物质化的文化产品、文化装备和文化消费终端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了印刷设备、电视节目制作设备和终端、电影制作设备、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等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
3.传播渠道固定资产投资
该类别是指用于文化传播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电影院、演出剧场、电视台、出版物发行、艺术品拍卖场所、书店、网络游戏平台、数字出版平台、互联网信息平台、数字文化素材库、游艺厅、网吧、主题乐园等。
4.生产性文化服务领域固定资产投资
该类别是指文化产业服务其他产业领域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广告、设计等,基本上对应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的第1、第3、第4的分类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