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评论·2015年第4卷·特辑:中国法治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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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过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形势下,应当更加重视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法治)的作用,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和“五位一体”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充分发挥宪法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功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宪法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习近平,2013)。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使国家治理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最根本、最核心的是要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重要作用。

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相关体制,爱国统一战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对于这些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坚持、贯彻和落实宪法的这些制度和原则,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有利于根据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要求,从国家顶层设计和战略布局上,促进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规范化和定型化,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例如,现行《宪法》序言提出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这既是宪法对改革和完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总体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制度现代化的根本法律依据。

国家治理现代化,最根本的是人的现代化。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治理是人民自己的事业,只有在宪法的框架下和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动员人民、依靠人民、组织人民对国家和社会实行共治和管理,才能从人民民主的本质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宪法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总依据,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治理,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保证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和依法治国中的主体作用。

文明进步既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据我国学者研究,文明(civilization)—词产生于近代英国。18世纪初,英国合并苏格兰后,苏格兰的民法开始与英国的普通法融合起来,产生了文明这个词汇,意指法律或审判。1755年,《英国语言辞典》把文明解释为“民法专家或罗马法教授”。18世纪后半叶,启蒙思想家用文明一词来抨击中世纪的黑暗统治,赋予了文明与“野蛮”相对立的含义。由此可见,法律、私法以及司法审判的进步发展,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标志和标尺。衡量或者评价今天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离不开法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尤其是制度文明建设),完善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维护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必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和发展先进文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并在有关条文中对我国基本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对意识形态、思想道德、公民权利义务等作出了专门规定。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就能够在宪法的指引和保障下,积极推动国家文明进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充分发挥法治的价值评判功能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

现代国家的法律不仅是行为规范体系,而且是价值评判体系,是社会主流价值的制度化体现。国家通过法治推行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等基本价值,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引领社会进步。“法治的含义不只是建立一套机构制度,也不只是制定一部宪法、一套法律。法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许是一个国家文化中体现的法治精神。”(吉布森、古斯,1998)我国宪法规定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指导思想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必须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学习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而不能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模式和法治模式。宪法和法治的这些肯定性或禁止性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国家治理的性质,指明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正确方向和发展道路。

法治崇尚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平等诚信、人权尊严、秩序安全、幸福和平等基本价值,遵循人民主权、宪法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制约权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基本原则,恪守普遍性、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可诉性等基本规律。法治意义上的“可诉性”包括两个方面:从公民角度而言,可诉性是指当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依据该法律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寻求法院的权利保护和救济;从法院角度而言,可诉性是指法院可以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受理案件,并作出相应裁判。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多部法律中,能够被法院作为裁判依据并写入判决书的,只有多部法律。对“可诉性”的另一种解读是:法律关系主体在认为其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对待时,或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也应当依法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寻求救济,法院是实现法律意义上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倡导和推行全球治理闻名于世的国际组织——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之家》中呼吁:提高全球治理的质量,最为需要的是“共同信守全体人类都接受的核心价值,包括对生命、自由、正义和公平的尊重”(俞可平,2014: 32)显然,全球治理倡导的核心价值与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但它们有一个显著区别,即前者主要通过呼吁、倡导、舆论等道德宣传方式推行其价值理想,后者却可以通过法治的力量推进其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根据法治的基本价值、原则和规律,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能够促进国家治理的价值选择与国家法治的价值取向相一致,促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相融合,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良法善治。

(三)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功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马克思说过:“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1995: 176)规范性是法治的基本特征,它通过允许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等形式,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和应当怎样做,达到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保障和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法治的规范功能从以下方面发挥作用:一是通过合宪性、合法性等程序和制度的实施,保证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提升,在宪法框架下、法制轨道上进行,防止违宪违法行为和现象发生。例如,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工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例如,《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执政党就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依法执政的有关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执政的现代化。二是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以及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等形式,将国家治理的制度要素和制度创新确认固定下来,使之逻辑更加严谨、内容更加科学、形式更加完备、体系更加协调。三是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推进宪法和法律规范的全面实施,不断提升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例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制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就体现了运用法治方式从根本机制上治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路。四是通过发挥法治的纠偏和矫正作用,一旦国家治理制度的某些创新偏离正确轨道,国家治理体制机制之间出现某种冲突抵触,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贯彻执行遇到某种破坏或障碍,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做出应对和处置,就能够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更加有序、更加顺利地推进。

(四)充分发挥法治的强制功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大区别在于,法律是表现为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是它的重要特征。在我国,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执行、适用和运行,是以警察、法庭、监狱甚至军队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作为最后的保障实施手段,因此,法律关系主体如果不履行法律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能受到执法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制裁、惩罚或强制。有学者把“强制能力”视为国家治理八大基础性能力之首:“‘强制’听起来是不好听,但是国家这种人类组织跟其他人类组织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可以合法地垄断暴力,可以合法地使用强制力。这种国家强制力,对外就是必须有能力抵御外来的威胁,这就要求国家建立和维持一支常备军;对内,国家必须有能力维持国家的安宁,这就要求国家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经费充裕、纪律严明、着装整齐的专业警察。”(王绍光,2014)

通过发挥法治的强制功能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一方面,把国家治理体系中有关制度的立、改、废纳入法制轨道,借助法治的强制力量保障和推进国家治理制度的创制和创新,如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实行大部制改革、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依法强制性地取消或者废除那些不合时宜、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如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取消劳动教养制度、取消某些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刑法中的死刑罪名等。另一方面,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借助国家执法、司法的强制性制度机制,保证国家治理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增强国家治理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如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恐怖暴力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查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党员领导干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等等。

当然,法治对于国家治理领域的介入,一要遵循“对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二要把法律规范与道德、纪律、内部规定、自治规则等其他社会行为规范区分开来;三要把法治的国家强制功能与其他社会行为规范的约束功能区别开来。代表国家意志的法治强制功能,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而不能取代道德、纪律等其他社会行为规范的作用,更不能强制性地把其他社会行为规范全都法律化和国家意志化。

(五)充分发挥民主科学立法的功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亚里士多德认为,立法的本质是分配正义,它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调整社会关系、配置社会资源、分配社会利益、规范社会行为等内容,实现立法的分配正义。现代民主理论则认为,立法的基本功能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行政的基本功能是人民意志的执行,司法的基本功能是人民意志的裁断,它们在宪法框架下结合起来,共同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有效治理。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周公》)在我国,立法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的表现形式,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我国立法既是党领导人民通过立法程序分配正义的过程,也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达自己意志和利益诉求、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立法是为全国人民立规矩、为治理国家定依据的。立法是创制国家制度体系和活动规范的发动机,是构建国家法律制度、实现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现代化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因此,全面推进民主科学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是国家立法机关运用立法思维和立法方式,通过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对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创制、细化、完善和发展。

在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立法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表现为:一是创新观念,更加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宪法框架和法制轨道。国家治理制度创新非但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先变法、后改革,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国家治理行为非但不得违宪违法,而且要依法治理、依规行事、照章办事。二是更加重视把国家治理制度改革创新的重大决策同立法决策结合起来,通过立法程序使之成为国家意志和国家制度,确保改革决策的合法性和制度化。三是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需要,更加重视通过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立法手段,及时创制新的法律和制度,修改或废除不合吋宜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规范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更加重视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和立法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所谓“改革决策”和“制度创新”,为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六)充分发挥执政党依宪依法执政的功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才能取得成功。首先,我们党牢固树立执政党的观念、强化执政党的意识,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增强运用宪法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努力提高依宪依法执政的水平,就能够从党的规章与国家制度相衔接、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相结合的角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们党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通过发扬民主使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善于使党的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履行职权,就能够更好维护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权威,维护执政党党章与国家宪法法律的权威,维护党的领导与法律统治的权威,从而充分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不断增强国家治理体系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再次,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带头守法、廉洁奉公、率先垂范,就能够带动全社会不断提高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全社会的国家观念、制度观念和法治观念,引领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习惯,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良好法治环境。最后,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积累了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的领导经验,探索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经验,形成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道路和制度自信,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切实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维护司法、带头守法,就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创新,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习近平在2013年2月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现代社会,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我们高度重视发挥依法治国和法治在引领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但不能违背法治规律和法治思维过分夸大它们的作用,更不能陷入“法治万能主义”的窠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