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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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决定》开宗明义、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论断,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了内涵、规定了性质、确定了道路、指明了方向。

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党和人民长期实践取得的根本成就,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依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和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形式,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纷纷登场,都没能找到正确答案,中国依然是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依然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事实证明,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不能让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也都谈不上为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争得了民主,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了国家主人,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长期实践基础上,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通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不断深化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从而认定的法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立足国情和实际,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目标,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各国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吸收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养分,从而确定的正确道路;是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历史方位的四个坐标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自己的时空定位和时代特色。

一是相对于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而言,中国所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本质和定性问题上,我们的法治“姓社”,它们的法治“姓资”。这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法治道路和法治模式,绝不能混为一谈,中国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模式。实践证明,“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坚持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前提,这是一个不容讨论、毋庸置疑的立场问题、原则问题和方向问题,也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要求。

二是相对于苏联、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和现在越南、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而言,中国所走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华民族的历史基因和历史沿革,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和社会条件等综合因素,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只能走自己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只能学习借鉴而绝不能复制克隆苏联、越南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

三是相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的论述和描绘,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因此,“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难免存在的问题,是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问题,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四是相对于中国历史上中华法系的法文化和法制度的模式,中国今天所走的是一条现代化的法治道路,是在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发展、不断改进、内生性演化结果的土壤和基础上,秉持开放包容、学科创新精神,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生产关系和先进文化的法治类型,是面向世界、面向全球、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现代化产物。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弘扬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文化的优良传统,也要坚持洋为中用、与时俱进,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在中华民族和平崛起的进程中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前提、是关键、是保证。《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中国共产党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切实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强化党的执政权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保障。离开了这个根本制度基础和根本制度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成为无本之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成为无源之水,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成为空中楼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势必会走向歧途。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理论指导、学理支撑和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国家与法等学说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等的集大成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明确指出,这个总目标的要求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提出这个总目标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在于:一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认识和行动。二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