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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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曲折发展的60多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一)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坚持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是6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改革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保证。同革命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现在我们党的中心任务、所处环境和队伍结构已经发生许多重大变化。这些重大变化,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必须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要善于把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主要方式,由过去主要运用命令和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采用民主和法治方式。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切实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党要进一步“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

(二)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道路

立足中国实际,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是我们的又一条基本经验。人类政治文明几千年的历史,反复证明了一个道理: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法治发展道路,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相适应。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是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进步要求的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相比,它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法治;与马克思恩格斯理想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法制理念相比,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与苏联、东欧国家以及现在的越南、朝鲜、古巴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相比,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和传统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相比,它是现代化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政治性、特殊性、阶段性和现代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发展道路,是中国近代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共同选择。我们要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要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和法治文化的积极成果,但绝不走西方法治发展道路。

(三)始终高度重视法治在整个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法治作为人类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中国法治建设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时间里,本来有可能得到很好的发展,但却经历挫折并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重创,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正确认识法治建设在整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治建设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依法治国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重要保障。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尤其是,为了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意识传统的残留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极左”思潮的影响,中国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有待增强和提高。“徒法不足以自行”,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全国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此,必须转变观念,从人治观念转变到法治观念,从特权观念转变到平等观念,从法律虚无观念转变到信仰法治,从义务本位观念转变到权利义务相结合观念。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五)始终坚持法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法治引领和保障各项改革顺利进行

法治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法治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不仅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法律的立、改、废、释,推进法治的改革完善,而且要引导、规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行之有效的法治基础。

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既是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我们党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提出了“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的基本方针,全国人大也提出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要紧密结合”的立法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坚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既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改革观,也是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

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了维护人民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使命,尊重保障人权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维护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所有这些宣示和规定,都不仅为中国法治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中国人权建设提供了行动纲领和指南。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在全面发挥社会创造力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

(七)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