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原因调查:鉴定·问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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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火灾损失的统计

火灾损失统计简称火灾统计。它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火灾受损单位或个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的数据核实和统计活动,并按规定时限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

一、火灾损失的基本要求

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 185—2014)火灾损失统计的要求,“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时,应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和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分类统计;统计伤亡人数时,应按死亡、重伤和轻伤分别进行统计。”

具体的统计分类见表1-1。

表1-1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分类

注:“—”表示此项无要求。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接受能出具法律效力鉴定文本的部门或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所提供的损失报告,如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依法设立的伤残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等。并应采信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火灾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延长医疗天数;民政部门提供的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据等。

二、火灾损失统计的技术方法

1.调查验证法

对受损单位(个人)申报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调查验证。经验证,申报数据中主要损失物(贵重的、大件的)的名称、型号、数量、价值基本符合事实,按申报数据统计;基本不符合事实的,选择其他方法。验证方式有:

①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各种票据)复核;

②询问当事人、证人;

③现场勘验等。

2.总量估算法

先估算损失物灾前财产总量价值,再通过损失程度估算一个损失百分比,两者相乘结果即为这些损失物的损失值。

3.实际价值法

对灭火救援中损耗损毁的物品(如灭火剂、燃料、水带等)按当时当地实际价值统计;对灭火救援中调用大型设备、人力雇佣以及灾后清理现场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统计。

4.重置价值法

重置价值法适用于计算建筑构件、房屋装修、设备设施及装置(包括储罐)、汽车、城市绿化以及家庭中家电家具等物品损失。重置价值法的计算见式(1-1)。

Lr=VrRrRd  (1-1)

式中 Lr——损失额;

Vr——重置价值;

Rr——成新率,按附录三中的附录B的规定确定;

Rd——烧损率,按附录三中的附录C的规定确定。

重置价值确定方法:

①对于在用建筑,其重置价值是受灾时该建筑在当地重新建造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与受灾面积的乘积;在建建筑,其重置价值是受灾时该建筑已经投入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与受灾面积的乘积;

②房屋装修重置价值按当地失火时实际投工投料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③设备设施及装置(包括储罐)和家电家具等物品的重置价值按当地当时相同商品的市场购置价格取值;市场没有相同商品,按相类似商品的市场购置价格取值;在市场上找不到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重置价值取其原值;

④城市绿化重置价值按当地当时城市绿化工程预算计算。在计算城市绿化类损失时,只计算被损坏的绿化部分的重置价值,其成新率和烧损率的取值均为1。

5.修复价值法

修复价值法适用于计算建筑构件、房屋装修、设备设施及装置(包括储罐)、汽车、消防装备、贵重物品及家电家具等损失。修复价值法的计算见式(1-2)。

Lv=Cr  (1-2)

式中 Lv——损失额;

Cr——修复费。

修复费大于受损前财产价值的,损失按受损前财产价值计算。汽车受损前价值可参照二手车市场估算价值。

6.成本-残值法

成本-残值法适用于计算产品类和商品类损失。成本-残值法的计算见式(1-3)。

LC=C-Vc  (1-3)

式中 LC——损失额;

C——成本;

Vc——残值。

商品的成本只计算购进价、税金、运输费、仓储费等。

7.市值-残值法

市值-残值法适用于计算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图书期刊、家具家电、农村堆垛以及家庭粮仓等损失。市值-残值法的计算见式(1-4)。

Lm=M-Vc  (1-4)

式中 Lm——损失额;

M——市值;

Vc——残值。

市场没有相同物品的,可按相类似的物品计算。图书、农村堆垛、粮食等烧损后不能再使用的,其残值视为0。

8.文物建筑重建价值法

文物建筑重建价值法的计算见式(1-5)。

Lb=Cbkp+kaRd  (1-5)

式中 Lb——文物建筑损失;

Cb——文物建筑重建费,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古建筑修缮概(预)算定额取费;

kp——保护级别系数,取值按GA 185—2014附录D的规定确定;

ka——调节系数,取值按GA 185—2014附录D的规定确定;

Rd——烧损率,按GA 185—2014附录C中“砌体部分”的规定确定。

三、火灾损失统计基本要求

1.财产损失计算中的价格取值原则

①对实行政府定价(包括工程定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政府定价计算;

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照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价格;

③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④对生产领域中的物品,如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按成本取值;

⑤对流通领域中的商品,按进货价取值;

⑥对使用领域中的物品,按市场价取值。

2.财产损失统计基本要求

①对损失价值相对较小的,或统计成本大于损失的,或杂乱零散无法区分的损失物,可不分类别、不分件数进行总体估算。

②对文物建筑、珍贵文物、国家保护动植物、私人珍藏品等真伪鉴别难度较大、损失价值计算较难的以及社会影响大的火灾,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部门对其损失进行评估;亦可用文字描述的方式统计损失物的名称、类型、数量等。

③对无法统计的损失物可不做损失价值统计或仅做文字、图片描述。如:火灾湮灭的物品或因火灾烧损、烟熏、砸压、水渍等作用致使损失物无法辨认等。

④灭火救援费只统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在灭火救援中的灭火剂等消耗材料费、水带等消防器材损耗费、消防装备损坏损毁费和清障调用大型设备及人力费。

⑤灾后现场清理费只统计灾后第一次清理现场的费用。

⑥GA 185—2014未列入的财产类别,其损失可参照类似财产统计。

3.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

人身伤亡应作为统计范围是自火灾扑灭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或灭火救援中的烧灼、烟熏、砸压、辐射、碰撞、坠落、爆炸、触电等原因导致的死亡、重伤和轻伤人数。死亡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尸体检验、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结果等,进行统计。重伤、轻伤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判定。

GB/T 67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规定的人身伤亡费用的统计项目如下。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①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②丧葬及抚恤费用;

③补助及救济费用;

④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①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②现场抢救费用;

③清理现场费用;

④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